驚見制度殺人

東莞工傷工人與台灣資方因工傷賠償金爭議,釀成殺人悲劇。輿論紛以台灣人遭大陸人殺害、投資環境治安惡劣的角度來詮釋。然而,要減少類似慘劇的發生,還有許多被忽略的蛛絲馬跡值得深究。例如廠方讓工人離廠何以會成為兇案的導火線?而法律程序因何起不到緩解勞資衝突的作用呢?

按照大陸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人在廠裡因工作而斷掌後,需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待工人接受妥善治療後,根據治療結果評估工人勞動能力受損程度,評定傷殘等級,以此作為賠償標準與金額。如果勞、資任何依方不認同評殘標準或者資方不肯支付賠償,那麼當事人都可以透過法院上訴。法令當中也規定,工人因工傷接受治療而暫時無法工作時,廠方需繼續支付工資。而評殘結果下來後,對於五級到十級傷殘的工人,工廠不僅不能主動解除勞動關係,還需依據工人受傷後的工作能力,安排其所能勝任的工作,並且發放工資。在這個案例中,因為勞資雙方仍就工傷賠償進行訴訟,勞動關係應該延續,等到最終判決結果出爐,廠方才可與工人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讓工人一次性地領取工傷賠償。

但是,冗長的司法程序,也是將民工逼上絕路的雙面刃。從去年9月劉姓工人被截肢算起,迄今司法程序已達10個月,才進入二審階段。而大陸的戶口政策,將城市工人與農村工人劃分為兩種勞動體制。民工在城鎮落戶的門檻極高,無法享有城鎮工人的社會保障與工資待遇。劉姓斷掌工人,正如同許多離鄉背井打工的民工一樣,在吃不起、住不起、病不起的城市裡,面對著金融危機帶來的失業浪潮,眼見多少民工的飯碗給打碎,一個斷掌工人的生計更岌岌可危。在這個節骨眼上,工人被命令離廠,意味著得被迫放棄爭取賠償金。而回到農村去,只會讓親人窮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當瞭解民工處境後,要減緩像劉漢黃這種極端地解決方式,可從補強制度缺失著手,當雇主規避相關賠償責任時,加強大陸工傷工人的生活保障或者救濟措施。例如台灣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是工人因職業傷害或者職業病治療期間,不能工作,又領不到原有工資時,由勞保局支付補償費,即投保工資的七成。而香港的社會福利制度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可以緩解工人受到工傷,沒有收入,又得支付醫療費或生活費的困境。這些措施雖可舒緩工人陷入絕境,挺而走險的情況。但誠如勞工團體非議,由政府或社會福利制度幫雇主埋單,等於幫雇主規避責任。

慣從兩岸對立或者社會新聞視野思考的台灣,也可從兩岸勞動保障制度上的差異,窺見大陸勞動力成本低的關鍵──大陸戶口制度讓民工成為用過即丟的廉價勞動力,政府更以高壓手段遏止工人自我組織的權利。在缺乏工傷工人集體組織、自主性工會維護工人權益的情況下,孤立無援的民工只能進行個人式的反抗,加上外出打工者進行司法維權的成本太高,難保過激手段不再上演,這也是中國這個投資天堂無法逃避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