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 取締層層食價的分判制度

紮鐵工潮到今天,已持續超過兩星期,工人鬥志仍然高昂。隨著傳媒廣泛的報導,事件的主要起因亦逐漸清晰:又是長期引人垢病的建造業層級分判制度作怪。建造業工人依受僱方式可分作兩類:「直接勞工」為由項目承建商直接及正式僱用的工人,而「間接勞工」為並非由承建商直接僱用、但為同一項目工作的工人,例如由多層分判商招募或僱用的工人、散工、「自僱」工人等﹝註1、2﹞。在香港地盤工作的,以第二類佔絕大多數。兩者的待遇,無論在收入保障、職業安全保險、工作穩定性、強積金保障及其他勞動條件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別。

主要承建商向發展商承投後,以價低者得外判至工程承包商,然後是判頭,經過多個層級,最後才數到工人。層層食價的結果,導致工人實際拿到的工資,遠比承建商向統計處報稱的水平為低,以今次事件為例,兩個數字相距竟逾四成。若當中有人周轉不靈或存心欺騙,則這個多層價低者得制度便變成「欠薪走佬」、「中間剝削」的溫床,過往不少勞資衝突亦是由此造成。由工資問題引發的工潮,所造成的工程延誤和經濟損失,無從估計。

分判制度亦危害工業安全,原因是它阻礙工人有效參與職安健。真正處理前線工友的安全用品、施工程序及人手安排的不是承建商,而是工友直接從屬的判頭。就算工友明知老闆對他作出不安全的工作指示,承建商的安全主任亦可能愛莫能助。在今次紮鐵事件的報導中,便有工友指出,若呈報工傷意外和工地安全問題,不但沒有用處,反而怕影響與判頭的關係,日報不再受僱。

在今次紮鐵工潮上,有輿論希望政府盡快「介入」,以平息「風波」。可是,若不針對造成問題根源的外判制度,只是治標不治本。筆者認為有關政策的主要目的,應是一、改善間接勞工的待遇;二、推動建造業直接僱用勞工。有關的措施包括:

改善間接僱用勞工的待遇

* 杜絕業內拖欠薪金的問題,規定項目承建商需持有所有直接勞工及間接勞工的記錄,並需定期直接出糧給所有勞工。
* 規定僱主採取勞工處的標準僱用合約,可防止口頭協議的追索問題。並加強對拖欠薪金、克扣工資的僱主的刑罰。
* 檢討現時勞工法例,使法例涵蓋更多工人,改善「依賴性自僱工人」的保障。檢討現時勞工法例「4.18連續性契約」的規定,使長散工同樣獲得法定勞工權益和保障。
* 政府研究成立中央性工傷保險計劃,保障所有建造業勞工﹝包括「自僱工人」) 及其家庭,免受工業意外的經濟打擊。
* 強制所有分判商註冊,取消有嚴重操守問題者﹝例如長期拖欠薪金、因疏忽導致工業傷亡﹞的註冊資格。

推動直接僱用勞工

政府各項工程合約,應清楚列明以促進直接僱用勞工為招標的優先原則,包括:

* 規定所有承建商及主要分判商需直接僱用一定比例的工人;
* 除特定專門工作外,禁止分判層數多於兩層,減少無增值性的分判;

此外,政府應檢討「價低者得」的合約招標政策,公共機構在批出工程項目合約前必須考慮申請者僱用工人的條件及過往的記錄。

最後,由於工程合約的定期性質,加上近年建造業失業率仍高企﹝今年第二季數字為9.1%,多於全港數字兩倍﹞,筆者建議政府參考澳洲維多利亞省的做法,與業界成立供款式行業性冗餘基金 (redundancy fund),使工人在停工時亦能維持一定收入保障。

註釋:
1. 筆者認為,在建造業來說,「直接勞工」/「間接勞工」比較「長工」/「散工」的概念,更能反映政策問題的焦點及減少不必要的誤會。
2. 其實在地盤內,所謂「自僱工」,很多都是被迫成為假自僱者,或是經濟性依賴工人﹝economic dependent worker)﹝例如很多司機都屬此類﹞,可就是連最起碼的工傷保險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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