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署聲明: 看清外傭中介問題 勿向弱者開刀
現時外傭及其僱主受僱傭條例保障,僱傭雙方任何一方終止合約必須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外傭及僱主的標準合約規定該通知期為一個月。倘若僱傭雙方任何一方遇上對方的苛待或嚴重不合理行為,均可在不給予通知期/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僱傭條例》第九、第十條)。現時的法例規定,雙方給予的通知期/代通知金是同等的,通知期的訂立,亦讓僱傭被終止的一方有一定的預備時間尋找新工作或新工人。故此,僱主團體要求加入相關條款,實在多此一舉,更顯示他們對於相關法例理解有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