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與罷工被無理解雇員工會面

致:A.P.穆勒—馬士基集團行政總裁(CEO) Nills Smedegaard Anderson先生

總裁先生:

要求與罷工被無理解雇員工會面

我們是東莞馬士基集裝箱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馬士基)的員工,我們分別在2008年5月11日和5月16日中因發動罷工被公司開除,公司開除罷工工人的做法是沒有任何法例和道理的依據,我們已向公司的管理層要求過談判及處理,但一直被拒於門外,因此特函要求總公司與我們面見,還我們一個公道。

公司解雇罷工員工不合理也沒有法例依據
現時,中國並沒有一條全國性的法律是明文禁止罷工的,而馬士基作為一家跨國大企業,亦應遵從國際勞工公約,亦即承認工人的罷工權利,故此公司不應無故開除我們這批員工。

員工罷工有因
2008年5月11日的罷工,原因是事前公司曾承諾增加工資,後來工人卻發現工資實際上卻被減少了,公司的工資計算方法亦太復雜,員工根本沒法明暸工資計算方法到底是如何,5月11日和12日,這兩天是星期六和日,原本是加班工作天,員工都沒上班,於是廠方便殺雞駭猴,將其中最不重要的頂部組29人開除。

至於2008年5月16日的罷工,是由於5月12日四川大地震之後好幾天,公司都沒有動靜幫助地震災難事件,於是有愛心員工向管理層表達發起募捐行動,奈何管理層問了該名愛心員工是哪個組的,班長是誰,然後便突然即日無理開除該員工所屬的班長,這引起了87名員工強烈不滿,於是發起罷工抗議。公司又即日張貼通告,要求他們到食堂與管理層溝通,可是在溝通過程中,公司根本不提事實的處理,只是拿了一份當天工資返崗協議書要求工人簽名,很多工人在被迫情況下簽名了,有15人拒絕簽名,公司便立即將這15人解除合同。

縱觀兩次罷工事件的起因,都是由於廠方溝通混亂,態度無理、強硬,拒絕溝通而引起,員工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廠方實無理由拒絕溝通,甚至開除員工。

大企業責任──承認罷工權利
馬士基作為一家跨國大企業,理應遵守國際勞工公約,承認工人罷工權利。為解決與員工的溝通缺口,公司亦應遵守國際勞工公約,給予工人集體談判權利及有效平台。

我們要求:
1)    總公司與我們面見。
2)    由於公司開除罷工員工是無理的,公司應收回開除員工這錯誤決定,並必須還聘罷工被開除的員工。還聘之勞工待遇須與被開除之前相同,工資要以開除前平均正常工資計算。
3)    公司必須補償工人工資損失,以被開除前12個月的平均正常工資水平,發放開除後至還聘日的工資。
4)    倘若員工不接受公司還聘安排,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向員工發放「經濟補償金」,即按員工在公司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及另加一個月代通知金。
5)    公司立即遵從法例規定,為離崗沒做體檢的員工做體檢。我們要求公司必須對於受職病影響員工,依法支付一切有關醫療費用,員工在其他醫院的體檢,公司應承認及負責。如有員工在體檢發現為職業病觀察或懷疑對像,公司必須按法予以還聘,並按以上要求第3點支付補償及作出安排。
6)    公司須立即退還員工過往被罰的一切罰款(罰款本金加利息)。在職期間的早班前15分鐘的開會必須發還加班費。
7)    公司須向5月16日因為四川地震募捐事件而被開除的員工作公開道歉。

2008年5月12及16日因罷工被開除的員工(聯署名單見後頁)

2009年3月30日

附件:
a)    公司於2008年5月13日「辦理離職手續通知」,通知開除29名部份罷工員工;
b)    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通告,通知87名募捐事件罷工開會;
c)    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的通告,解除17人;
d)    一名員工就2008年5月16日募捐事件的事件申述書(見: http://www.globalmon.org.hk/zh/2009/04/post-868)(連結已失效)。(中、英文版)

副本抄送:
東莞馬士基總裁霍毅文先生
馬士基丹麥總公司企業責任部主管Annette Stube女士
馬士基丹麥總公司供應線維系部主管Soren Stig Nielsen先生
馬士基丹麥總公司職業安全部主管Joe Nazareth先生
馬士基公共事務部北京辦公室Jens Eskelund先生
丹麥各傳媒


公司於2008年5月13日「辦理離職手續通知」,通知開除29名部份罷工員工


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通告,通知87名募捐事件罷工開會

 
公司於2008年5月16日的通告,解除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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