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馬士基須為莫德松之死負責

莫德松是東莞馬士基集裝箱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馬士基」)的員工。他在2006年入職,2009年10月30日因多個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他死後不久被證實患上輕度慢性的職業性苯中毒。事實上,他早在當年5月已經向廠方要求送院診斷和治療,但是東莞馬士基卻刁難莫德松的申請,後來也沒有按醫院的期限及時提供必要的文件。這一切導致莫德松延遲了 5個月才得到治療。如果沒有廠方的刻意延誤,莫德松可能不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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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德松於2006年6月12日入職,負責為產品完工,因此長期接觸油漆及天拿水。從2009年3月開始,他感到不適,前往工廠附近的醫院(東莞麻涌醫院)求醫,被診斷為白細胞偏低於正常水平。在2009年5月8日,他自費前往該醫院治療,並留院至8月中旬。留院期間,5月27日,他自費前往官方認可的職業病防治院求診,結果被診斷為血小板偏低和聽力受損。然後,他便找工廠的管理層,出示診斷證明,要求廠方送他去職業病防治院作進一步診斷,以確定疾病是由工作引起。然而,蔡忠濤經理當場拒絕。他竟然說廠方不承認職業病防治院的診斷,只會承認廣州開發區醫院的診斷。蔡忠濤這番說話實在令人震驚,因為後者根本不具備診斷和治療職業病的資格。東莞馬士基承認當地醫院而不是合規格的職業病防治院的診斷是絕對不合理的。此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東莞馬士基在5月底,當莫德松出示職業病防治院的診斷和投訴懷疑患上職業病後,拒絕將莫德松送往職業病防治院的做法,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

當莫繼續要求管理層處理其申請時,管理層決定解雇莫德松,來逃避其治療莫德松的法律責任,以及避免其工廠聲譽因出現職業病而受損。由於莫德松的合同將要到期(他的合同是從 2008年6月12日至2009年6月11日),蔡經理告訴莫德松,廠方不予續約,並要求他離開工廠。7月8日,他們將莫德松送往廣州開發區醫院作離職檢查。東莞馬士基後來宣稱,他們送莫去廣州開發區醫院是為了治療他的職業病,這根本不是事實;他們把莫送院只是為了完成踢走莫的程序而已。

但莫德松堅持廠方須回應他的訴求。他於2009年7月2日成功申請了職業病診斷。 7月9日,醫院發出通知予廠方,要求他們在7月24日前遞交十二份必要文件(如有關工廠使用的化學品的資料),方便醫院作出醫療診斷 。莫德松稱東莞馬士基先是拖延不交,後來即使遞交了,也只是遞交了部份文件,並沒有遞交所有文件。我們經過調查,發現職防院在8月24日通知東莞馬士基,院方只收到六份文件。其馀沒有收到的,而東莞馬士基很可能沒有遞交的文件,包括:

1. 用人單位關於莫德松所在工作場所歷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院方的通知顯示東莞馬士基遞交的是2008年的工作場所檢測報告。即使這份「工作場所檢測報告」就是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東莞馬士基亦沒有遞交2008年以前的報告)

2. 用人單位關於莫德松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材料。

3. 用人單位關於莫德松同工種所有員工的名單(內容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齡等)以及他們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材料,特別是近期血象檢查的結果;

4. 用人單位關於與莫德松同工種員工是否出現類似莫德松症狀的書面說明材料;

8月24日,職防院通知東莞馬士基院方把莫德松列為疑似職業病病人,要公司「盡快」把莫德松送院作進一步診斷。可是,東莞馬士基在兩個星期後,即9月7日,才把莫德松送往醫院,但此時他已經病得奄奄一息了。即使如此,東莞馬士基也沒有與醫院合作,及時提供有關的工作環境資料(這些資料證實其工作環境空氣中存在苯粒子)。當莫德松在9月7日被送進醫院,入院診斷註明:「苯作業職檢」。20天後,於 9月27日,莫德松出院,他的出院證明書仍然寫著「苯作業職檢(待診斷)」。後來,他被送往廣州南方醫院。該醫院並沒有診斷和治療職業病資格。

2009年10月30日,莫德松離世,遺下他的妻子和9歲的女兒。莫太太說,即使莫德松已死,東莞馬士基也沒有與醫院充分合作,及時提交必要資料。總括而言,在每個程序上,莫德松都受到了廠方管理層的阻撓,而沒法得到適當的職業病檢查和治療。

在他死後兩個星期,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終於發表了一份正式診斷,證實他患上輕度慢性的職業性苯中毒。(見下圖)

2009年11月25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發出「工傷認定書」,確認莫先生的職業病與工作有關。 12月7日,莫太太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地30條中有關因工死亡的規定,向社會保障局申請相等於莫德松66個月工資的賠償。12月22日,莫德松的家庭收到總共375,487.2元人民幣的撫恤金及補助金,這包括了給莫德松父母和他女兒三人的賠償。莫德松太太並沒有得任何賠償。她正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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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的莫德松的死亡證明書,他的死因如下:

一.

A. 直接造成死亡的疾病: 多臟器功能衰竭
發病至死亡的時間間隔:  8天

B. 導致A的疾病: XXX(無法辨識)、肺部感染(重症)、皮肌炎
發病至死亡的時間間隔:  19天

C. 導致B的疾病: 腎功能衰竭、肝功能損害,
上消化道出血

發病至死亡的時間間隔:  4個月

二.其他疾病(促進死亡,但與導致死亡無關的其他重要情況):
DIC(彌散性血管內凝血)、低蛋白血症、貧血

我們必須留意,苯中毒經常導致內出血,並可能導致腎病。

東莞馬士基要為莫德松之死負責,因為它:

1. 讓莫先生在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引致他苯中毒;

2. 延誤莫德松送院(從莫德松在09年5月要求職病診斷及治療,到他被送院檢查與治療,中間相隔5個月,也就是說,由於東莞馬士基延誤處理,使他喪失了5個月的治療機會)。

東莞馬士基可能對外聲稱沒有使用含有苯的化學品。這不是事實。東莞馬士基使用了很多含有苯的油漆和天拿水。事實上,在工廠張貼的通告中,其中一張關於職業安全衛生,內容清楚指出並以紅字標示: 「工廠使用的油漆和天拿水含有苯和甲苯……」(見下圖)。

在工廠發現職業性苯中毒和白細胞偏低懷疑個案後,該通告即被除掉。然後在2009年9月,廠方才貼上另一則職業安全衛生的通告,聲稱工廠使用的產品不含有苯。」

東莞馬士基總裁陸毅文在2010年2月3日回覆全球化監察時,辯稱莫德松可能在東莞馬士基工作之前,已在其他工廠接觸苯。他忘記了法律要求廠方替所有員工在合約生效前進行入職檢查,確保他們身體健全。如果莫德松在入職前已經患上苯中毒疾病,東莞馬士基一開始就不會僱用他。

我們譴責東莞馬士基侵犯了莫德松的合法權益,並可能導致他死亡。因此,公司管理層應該支付他家人高於法定的額外補償。

莫德松的事件並非個別事件,而是東莞馬士基慣性漠視及否認勞工權益和職業健所造成。除了莫德松的個案外,還有很多疑似職業病患者的個案及四名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的個案,包括胡長青(職業性哮喘)、李新(職業性苯中毒)及李繼明(噪聲聾)。這些疾病都是由於東莞馬士基管理層持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所造成。例如,東莞馬士基管理層並沒有及時通知工人關於工廠存有危害健康的物品,也沒有為工人提供足夠的個人防護產品。此外,東莞馬士基一向刁難懷疑患上職業病而作出投訴的工人,並在許多情況下非法解僱他們。我們要求東莞馬士基停止騷擾疑似或確診的職業病工人,並尊重這些工人一切合法權利。

在馬士基集團縱容下,東莞馬士基不停違反勞動基本權利,並可能導致莫德松死亡。因此,馬士基集團也必須同樣承擔責任。我們已一再指出,東莞馬士基管理層腐敗不堪,再不作懲治,任由他們漠視或解僱職業病工人,將會令他們繼續舞弊,甚至繼續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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