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院對超霸工人鎘中毒事件的判決是否公正?

(作者按:這篇文章的寫成,要謝謝欣欣和多位超霸/先進廠的女工提供了非常寶貴的意見。由於安全的理由,我們暫時無法寫出這些女工的名字。)

2005年,兩批超霸/先進廠工人(第一批65人、第二批244人)共309人循民事訴訟狀告其僱主因過失而導致工人鎘超標(有的甚至是鎘中毒),要求賠償。超霸和先進廠侵犯了工人的身體健康權,這一點是鐵一般的事實,因為惠州市在2004年9月3日以超霸電池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而罰款16萬元人民幣。由於廠方的過失而造成工人在金錢上、健康上的以至精神上的損失,也是鐵一般的事實。工人根據這點要求廠方民事賠償實在是合情合理。惠州法院卻對工人作出敗訴的判決並不公正。

惠州法院抹煞工人證據

2006年8月18日,惠州市中級法院就超霸前女工向智清的上訴,判決她上訴失敗,維持2005年的原判,也就是原告無權向超霸索取賠償。法院的理由是上訴人「尚未達到鎘中毒的國家規定標準,並沒有被確診為職業病,……不構成工傷」。但是,事實上,早在2006年2月27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已經發出證明,確認向智清為職業性慢性輕度鎘中毒了(見附件)。惠州市中級法院居然可以完全抹煞向智清所提供的證明,說明這個法院並不公正。其次,法院的判詞說,上訴人「沒有提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任何工傷認定決定書」。這是事實。但上訴人為什麼沒有提供這個證明呢?因為勞動局以她沒有提供「現存」的僱傭關係證明而拒絕了她的申請。這個拒絕的理由本身就是荒謬的,因為按照法律,只要能夠證明該工人曾經同僱主有僱傭關係並在期間染上職業病,就有資格申請工傷認定書以準備向僱主索償,根本不需要提供「現存」的僱傭關係證明。勞動局此舉分明是偏袒資方。可是惠州中級法院不僅不查明事實,反而再落井下石,完全不理上訴人已經提出的證據。

惠州法院的判決理據薄弱

2005年,第一批工人狀告超霸/先進電池有限公司,要求它就鎘事件賠償每個工人醫療費15萬元人民幣,精神撫慰金10萬元人民幣。關於精神賠償,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承認工人是「精神上受到一些損害,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否決工人的要求。後來中級法院在審理工人上訴時也重覆了這個觀點。可是法院憑據什麼說工人「精神上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判決書一句都沒有解釋過。一方面工人提出很多證據證明他們的精神已經受到嚴重傷害──由於鎘超標所造成的一切肉體上的痛苦及精神焦慮,以及引起的種種問題,包括有工人因此不敢生孩子,超標工人生出的孩子有很多有問題 ﹔有的女工懷上小孩子,但是胚胎不發育。有的工人因鎘的影響,身體不好,老公吵著要離婚,被男朋友拋棄等等 ﹔另一方面,法院在沒有提出任何像樣的理據去反駁工人的情況下,就一口咬定工人沒有嚴重的精神損失。是不是要到工人因職業病而死才叫嚴重損失?這本身就說明法院的判決沒有充份的理由。

法院沒有考慮民法通則

惠州法院判決工人向金山集團索償醫療費15萬元人民幣敗訴,理由是按照中國的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律,工人「尚未達到鎘中毒的國家規定標準,並沒有被確診為職業病,......不構成工傷」。但問題是,中國有關法律的制定是晚近的事情,〈職業病防治法〉更晚到2002年才出爐,當中有著不少的漏洞。這些法律沒有考慮到鎘毒害同其他有毒化學品不同的地方,就是它對身體的較嚴重的損害可以是很久之後才出現。因為鎘一旦進入體內,最長可能要幾十年才能排出體外,而期間對身體不斷造成慢性損害,其中較嚴重者會在若干年後出現嚴重的器官病變。但是,等到那時工人才向資方索償,為時已晚,或者工廠早就關門了,或者由於事隔太久而有關證據都找不到了。但是有關法律沒有考慮到這點。在這個情況下,法院應該除了根據有關職業病防治法之外,更應該根據《民法通則》中有關民事侵權的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既然工人已有證據是鎘超標,即使不是中毒,但亦是對人身權或健康權的一種侵害,那麼,法院亦應當在判決中去認定這種侵權的性質,對工人的請求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處理。另外,《安全生産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是法院完全沒有考慮到《安全生産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民事侵權的法律依據。

診斷書的造假疑雲

法院的判決是否公正,我們還要考慮一點,就是法院所賴以判決的有關醫療的證明檔,是否真確無誤。法院認為那三百個工人只是鎘超標,“尚未達到鎘中 毒的國家規定標準,並沒有被確診為職業病,……不構成工傷”。我們在上面已經指出:工人向智清後來拿到了中毒的職業病診斷書,可是法院照樣置之不理。其餘大多數工人則的確沒有拿到中毒的職業病診斷書。他們只被診斷為鎘超標。但是工人普遍懷疑他們所得到的診斷。這是因為,從頭起,無論是惠州的衛生防疫中心還是廣州的職業病防治院,處處令人懷疑它們同惠州市政府和超霸廠有種種勾結行為,務求不使真相暴露。2004年,當鎘害事件被工人暴露出來之後,工人發現, 他們自費所作的鎘檢查,往往比廠方安排的檢查,超標水準要高出許多。兩種檢查都在同一家醫院來做,而結果卻完全不同,這怎麼能夠令人信服?廣東省職防院住院部主任陳嘉斌,在接受媒體採訪中竟公然幫著廠方說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竟說工人的鎘感染是工人不講衛生造成的,堂堂的廣東省職防院住院部主任竟說出這樣毫無根據的話,你讓工人怎麼相信廣東省職防院的結果是真的?

赤裸的官商勾結

也是從頭起,惠州市政府毫不掩飾其對金山集團的偏袒。當地政府以種種藉口查工人代表的各種證件。有便衣找工人代表的住處,叫當地的治安隊人員威脅工 人代表。這些目的是讓工人代表離開此地,不再帶領工人爭取該得的權益。衛生監督所的人威脅工人代表,說如果再鬧事,可以製造車禍或者讓工人在地球上消失都是很正常的事。把工人爭取自己的權益說成是鬧事。惠州政府的鎘事件處理小組,在2004年9月3日和超霸電池聯合向工人發出警告,禁止工人上訪北京和“無理鬧事”,侵犯工人的人權。事實上,從事件爆發開始,惠州市政府這個小組,就常駐廠裡幫助資方打壓勞方。所以,惠州市的各個政府部門,從勞動局到衛生部門等等,也處處刁難工人,也就毫不意外了。上面提到的勞動局刁難向智清的工傷認定書的申請就是明顯的例子。至於法院,由於中國的司法從來就並不獨立,在這次事件中也從未顯示出任何公正性,所以它的判決也自然存在許多疑點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