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工人罷工鬥爭公開信

各界人士:

我們是正在罷工之中的廣州櫻佩科絲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工人。

廣州櫻佩科絲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請見圖片tu-001A)是一家日本投資企業。成立時間是2007年12月,註冊資本是RMB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酒居賢志。公司地址在廣州市白雲區石井鎮。公司主要生產和加工金屬製品。現有工人200餘人。該公司的90%以上的業務是為日本資本的廣州今仙電機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業務。有關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信息請見圖片tu-001。有關廣州今仙電機有限公司的簡介請見附錄。

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在很多方面不遵守中國的勞 動法 律,侵 害我們工人利益。我廠工人早在2009年就曾經發動過罷工,要求資方改善待遇和管理,今年10月,我們數十名工人罷工,要求資方遵守勞動法律,按照勞動法律的規定保證工人的權 .益,但是資方一直拒不接受工人的要求。我們20多名工人為了維 護自己的合 法 權 .益從2010年10月20日起開始罷工,至今未復工。工友們認為,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至少在以下方面違反勞動法律:

  1. 所有要求工人遵守的規 章都不是按照中國勞 動法律規定的程序制訂。按照中國勞動法律的規定,資 方制訂工廠規章應當經過工 會或者職工大會的討論程序和向全體員工公示的程序,才能合 法作為企業規章。但是,這個公司所有的規章都沒有經過這個法定程序。公司制訂的規章,擅自賦予公司對工 人進行經濟處罰(罰款)的權利(請見圖片tu-002)。而中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給予企業對工 人可以進行經濟處罰的權利。
  2. 公司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在得知有個別工人要告發公司以後,用欺騙和逼迫的方法,利用多數工人不懂法律規定的弱點,讓部分工人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卻要求工人把簽訂勞動合同的日期寫成進廠工作的日期,以逃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和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工人雙倍工資的法 律責任。(《勞動合同法》規定所有企業都必須與僱員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與僱員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從僱員入職的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給僱員)現在,多數工人在公司的壓力下補簽了合同,但仍有部分工人沒有同意補簽,只同意按照現在日期簽訂勞動合同。
  3. 工人被莫名其妙要求在一份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籤名。公司利用多數工人沒有起碼的法律常識的弱點,欺騙和逼迫工人在一份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籤名,使得工人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稀里糊塗地成為了另一家公司的僱員。而廣州櫻 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讓工人在這些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籤名的時候,並沒有告訴工人這些合同簽訂的後果是什麼,更沒有和工人或者經他們推選的代表進行任何協商。工人們事後忽然發現,他們的僱主已經不再是廣 州 櫻 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而是其他公司,甚至是在廣東省邊遠的、經濟落後的城市的公司,而自己僅僅是這些公司派遣到廣 州櫻 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工作的派遣工了。很多工人憤怒地說,這個城市我們從來沒有去過,我怎麼忽然成了那裡的公司的工人了?工人說,我們在廣州櫻 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工作得好好的,怎麼就被它給賣到其它公司了?有個別略有一點點法律知識的工友說,我在廣 州櫻 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工作了2年了,它現在把我們推到全體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好賴掉「工齡」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與僱員續簽勞動合同,應當給予工人每一年工作年限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4. 公司在2010年5月以前,沒有為工人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司為了逃避不給工人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法律責任,居然要求工人在公司提供的《自願購買社會保險項目保證書》(請見圖片tu-005)上籤字,聲稱工人以後要辦理社會保險必須得到公司的批准,而工人無權追究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責任。但是,中國的法律規定,任何企業都必須為每個僱員繳納社會保險金,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拒絕。今年5月,那些在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籤名的工人,莫名其妙地變成了其他城市的公司的僱員,這些公司雖然開始為工人繳納保險金,但是並沒有按照社會保險法規的規定,按照每個工人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為工人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而是僅僅按照這些城市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繳費基數交納這些保險金。而且,這些公司也沒有為工人繳納生育保險金。而那些莫名其妙成為廣東省邊遠的經濟落後的城市公司的工人,就更倒霉,這些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常低。以目前說,廣州最低工資標準是每月 1120元,而英德市才每月710元。更讓他們他們無奈的是,他們在廣州工作,一旦生病,他們的醫療保險是其它城市,根本不能在廣州用來看病!(請見圖片 tu-006)
  5. 公司沒有按照《勞 動 合 同 法》的規定標準足額支付工人的加班費。《勞 動 法》規定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每週至少有一天的休息天。但是,公司迫使每個工人接受更多的加班要求。公司要求每個工人在一份《自願加班保證書》上籤名,同意「公司各部 門人員,除每天安排正常的8小時生產任務外,每天都會根據公司實際的生產情況進行安排臨時的加班一小時至三小時,每週六週日也會根據生產任務安排加班生產」,工人要保證「公司需要加班的時候,不會藉故其它任何理由推卻公司安排的加班,否則我將接受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因我未參與加班的一切處 罰。」(圖片tu-005)。公司規定工人每天正常的工作時間是8小時,而工人幾乎每個工作日都要加班3小時,每個月沒有固定的休息日,很少有休息天。《勞 動 合 同 法》明確規定,企業給予工人加班費的標準是:延長工作時間給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給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工資,法定節日加班給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倍工資。但是,公司自己制訂了一套與《勞 動 合 同 法》完全不一樣的工資計算辦法(請見tu-003)。這個計算辦法,工 人根本看不懂是什麼含義。而且,這個工資計算辦法並沒有經過職 工 大 會的討論,也沒有向全體員工公佈。
  6. 中國法律規定應當給予工人的福利公司沒有給予。其中包括住房公積金、高溫補貼、年休假。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企業應當給予相當於工人工資5%~20%的住房公積金;每年的6、7、8、9、10月份給予高溫崗位或者室外工作崗位工人每月150元、非高溫或者非室外崗位每月100元的高溫補貼;對於工作不滿 10年的僱員每年給予5天的年休假,不給予年休假的,應當給予正常工作日工資300%的工資。但是公司沒有給工人繳納住房公積金,沒有支付高溫補貼,也不給工人年休假或支付不休年休假的工資。

我們廣州櫻佩科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工人針對公司以上的不法行為,提出了我們的要求,在得不到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從10月20日起開始罷工,公司其他工人正在蘊量響應這二十多名工 人的行動。公司為了迫使罷工的工人復工,於10月26日發出《通知》脅迫罷工工人(請見圖片tu-004),並放出風聲要開除罷工者。但我們罷工工人仍然向公司提出了我們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

  1. 補簽的勞動合同不能補過公司應當支付補簽勞動合同之日以前公司沒有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公司仍應當支付補簽勞動合同以前的另外一倍工資;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另外一倍工資;
  2. 我們不承認勞務派遣合同的合 .法 性,因為工人是在對該合同的後果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根據中國《民 事訴 訟 法》的規定,合同只有在當事人雙方不存在對對方當事人有欺詐行為,當事人對合同內容不存在重大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的情形下訂立才合法。而公司要求工人在這些合同上籤名時,公司並沒有告訴工人簽名的後果,工人也不知道簽訂的後果;而且簽訂這些合同以後,工人除了喪失了很大利 益以外,並沒有得到任何利 益,而公司卻因此獲得大量的好處,比如僥倖逃避支付不簽訂勞 動 合 同的二倍工資,僥倖拒付工人的「工齡補償金」,轉嫁不繳納社會保險金和少繳社會保險金的責任,卻不產生如何利益損失。所以這些勞動合同並沒有體現《民 事 訴 訟 法》確立的公 .平原則,顯失公.平,簽訂這些勞 動合 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是無效合同,公司應當宣佈無效;
  3. 公司必須按照每個工人的實際工作期限和以實際工資為繳費基數,補足工人的社會保險金。對於在其它城市繳納的社會保險,應當轉到廣州。如果由此給工人造成損失,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4.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足額支付或者補足工人的加 班 費,工人不認可公司非法制訂的工資計算辦法。公司應當撤銷這個工資計算辦法;
  5. 給應當獲得高溫費的工人支付2009年度和2010年度高溫費;
  6. 給每個工人按照工作期限補繳住房公積金;繳費率由工 人 代 表與公司代 表共同談判確定;
  7. 給過去應當享受年休假而未休假的工人支付年休假工資;
  8. 工人參與討論和重新制訂公司的所有規章;
  9. 公司不得對參與罷 .工和談判的工人及其代表進行任何處罰和解僱。

親愛的日本工人弟兄和尊敬的工會領導,我們櫻佩科絲公司的罷工工人正在進行頑強的鬥爭,我們正在呼籲其他工友加入他們的斗 爭行動,我們也向尊敬的日本工人兄弟、工 會發出呼籲,給櫻佩科絲公司的老闆和它的最大客戶廣州今仙電機有限公司和日本今仙電機有限公司發出信件,敦促它們遵守中國勞動法 律,保護中國工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