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組織必須關注《中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1、為什麼基層組織必須關注《中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答:全國人大常委將于2010年審批《中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簡稱《社保法》及立法,這將會直接影響全中國13億公民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因此,基層組織有責任為基層公民爭取合理權益。

2、為什麼要爭取全國人人享有公平的社會保險待遇和保障?

答:因為《中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另外《勞動法》第70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獲得説明和補償”。而在九十年代中國政府所確認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亦寫明“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因此,法律上已規定(社會保險法)總則必須明確規定是為了全國公民人人享有公平的社會保險待遇和保障。

3、中國的專家學者及決策人員有什麼倡議?

答: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及社會保障部的研究人員組成,于2009年3月發表了《構建全民共用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的年度報告,重點強調必須建設全民人人共用的社會保險體系。國務院於2009年4月頒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指出必須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使職工和農民同享社會保險待遇。中國人民大學鄭功成教授,亦是全國人大常委,于2009年10月主編出版的《中國社會保險改革發展戰略》明確指出,中國社會保障必須堅持公平、正義、共用的價值觀念,平等地對每一個國民並保證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因身份,性別,民族或地域條件而岐視任何人,促進結果公平或盡可能合理減少結果的不公平。並指出社會保險立法必須創造公平、維護公平、促進公平。總而言之,中國的專家學者和官員都贊同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統一標準社會保險制度。

4、怎樣達致統一標準的社會保險制度?

答:達致統一標準的社會保險制度,應如1995年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所指出“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社保基金。”即是征繳社會保險費必須統一,城鄉的勞動者所獲的待遇必須統一。換言之,成為社會保險費徵收,社會保險待遇和民事訴訟的人身損害司法賠償的平均工資資料標準必須同時適用於城鄉兩地。因此要打破城鄉二元制度,首要條件是儘早儘快重新界定社會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方法,不能再局限於城鎮單位如國有單位,城鎮集體聯營經商,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和港澳臺投資經濟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的平均數,而應擴大至包括城鄉、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即使暫不包括從事農業農民,最少也要包括農村鄉鎮企業的職工,合理地稱為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此來計算社會保險待遇基數,只要統一城鄉兩地的社會保險工資替代率,即保險金的工資比例,便可使城鄉兩地人民同享相同的社會保險待遇。於2007年國家統計局公佈的年底城鎮月平均工資約為2000元,而農民工及鄉鎮企業職工大多是領取接近最低工資水準,即城鎮月平均工資三成的工資水準,平均約為600元,以1.2億城鎮職工和兩億多農民工及鄉鎮企業職工估計約為1200元。

5、為什麼要爭取低收入的個人豁免繳交社會保險費?

答:現時的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很不合理,所有低於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也要按所在市上年底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征繳。使很多低收入人士沒法養活家人的同時還要交社會保險費,變得苦上加苦。合理的繳費標準應以勞動者的實際收入為准,而低於其工資的比例四成,可以申請豁免繳費,從而避免做成低收入家庭生活的苦況。這是國際慣例,也是2008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所規定的:“要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

6、怎樣制訂這個豁免繳費的工資水準?

答:低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成人士,可以申請豁免繳交任何的社會保險費。理由是低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成是備受國際社會認定為最低工資的最低水準,亦即是被公認為一位勞動者可以有能力供養兩位家人(包括勞動者自已)的起碼工資水準。因此低於這個水準的收入人士便不用繳交社會保險費。由於現時中國的最低工資水準大多在月平均工資三成以下,因此應有相當部份人士可能被豁免繳交社會保險費,而又同時符合資格享用社會保險待遇,這樣便可確保公民人人同享社會保險待遇和保障,辦法是只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辦便可享有資格。

7、如何解決社會保險繳費不足之數的差額?

答:個人繳費不足之數,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補助不少於籌集得來的社會保險資金總額的四分之一。因為國際慣例是勞方,資方及政府三方共同平均分擔,各自應負責三分之一的資金。現時只建議政府負責四分之一,已是大大減輕政府的總承擔了。

8、可否試行制訂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

答:確立了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便可以有基礎去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建議設立統一的最低養老金給予沒有能力繳費的65歲以上高齡人士,同時適用于城鎮人士和農村的農民。最低養老金標準為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成。在此基礎上,有能力繳費每滿1年,便多發給1%工資作為養老金,直到城鄉月平均工資70%上限。全國公民,不論農民或城鎮低收入人士和殘疾人士,都依照此單一制度統一執行。繳費規定是依照國際慣例,收入低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成便可申請豁免繳費,高於四成的則必須繳交工資的8%,企業則必須支其總工資的20%,自雇人士如個體戶和農民則交14%。這個建議制度已經過初步運算,證實可持續實行。

9、為何制訂最低養老金為平均工資的兩成?

答: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的決定》所規定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因此,制訂最低養老金水準必須能夠滿足農民和城鎮低收入人士的基本生活需要,以2007年的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估算1200元。平均工資的兩成便是約為每月240元,亦即是等同2007年農村居民家庭中等收入戶的生活費水準(見表1)應用在各省市的大範圍工資水準,安省為高於直轄市的城鎮低保金額(見表2),因此,工資兩成這個工資替代率可以確保城鄉兩地的65歲以上退休人士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滿足。2009年8月國務院通過的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農民60歲退休後可享有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顯然是不足夠的,這除了仍然停留於城鄉二元制度的分割碎片式外,連農村低收入戶平均每月生活水準154元的一半也不及,試問又怎可滿足退休人士的生活費需要呢?

10、年歲在60至65歲的退休人士怎辦?

答:現時方案中最低養老金只給予65歲以上的老人,那麼那些在60歲退休的人士生活怎辦?在農村的農民一般都沒有規定的退休年齡,大多仍能在土地上耕種,故農民在65歲才獲取最低養老金,問題是不大。城鎮的低收入戶,問題會多些。可幸5年時間不足太長,可以倚靠子女來供養。

若不能倚靠自已的積蓄過活,也可以申領最低生活保障金來作過渡期。與此同時,政府有責任為60至65歲年老人提供就業機會。政府應該規劃就業安排,使就業政策不應歧視老齡人,設計一些就業機會給予年老人是重要的做法,填補這領域的空白。因為現時老齡人士仍然很有活力,這也是國際趨勢,傾向把退休年齡延遲,減少年老人士過早提前退休。           

11、為何每繳費1年,提高養老金1%的工資替代率?

答: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因此在最低養老金界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成這樣的基礎上,每滿1年的繳費,便在二成基礎上增發1%基礎養老金。在如此推算下,由16歲開始工作至65歲退休,便可繳費達50年,養老金便可達當地城鄉月平均工資的70%水準,好處是,一則可以說是順理成章,依據2005年國務院規定立法行事,二則是形成妥善的激勵機制,提供很大的誘因,催使公民繳費,多繳多得。這會大幅減少報或暪報,更有助於現時獲得最低養老金的,僅稍為高於城鎮最低保障金水準少許的退休人士;三則即使農民也知道,只要出城務工十五年,便可獲工資替代率的25%,這樣便達到2007年的中高收入戶的農村住戶消費水準(見表1)。若以國家公佈的統計,只要出城務工十五年,養老金便可達致農村年平均消費水準的5137元;四則可為中央政府積累大筆養老保險基金,因為每繳費1年,基金便多收28%,而退休後多領1%,若預期壽命是80歲才去世,這僅只領多20%,還有8%基金積累。即使對於月入5仟元的高收人士,50年繳費每月平均(因薪金從低增長)合共繳費(2500元×8%×12月×50年)約十二萬元左右。若假設是十五年退休生活,依照測算便可獲得(1200元×70%×12月×15年)約合共十五萬元的養老金收益,故此相對來說並沒有損失。

12. 實施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會拉低城鎮職工養老金收益怎辦?

答:按照現時未改革的城鎮月平均工資約為2000元,而建議改革後的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估計約為1200元。因此實施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改革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城鄉職工退休後領取約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2000元﹞的四成,即每月800元,但以建議中的統一養老金制度後的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1200元﹞計算的城鎮職工養老金便會是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六成,即720元。相對來說較現時收益少了80元。雖然差距不大,但會引起城鎮職工很大反響,因此,必須繼續維持城鎮職工養老金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益不變,即仍然領取800元,並加上跟隨通脹向上調整,這樣做法反對的聲音便不會很大。而且只要把建議的新的統一養老金制度,即是把農民,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養老金繳費和支付,以跟隨實質工資增長比率來向上調整,估計在十幾年後,兩者便會統一。那時,城鄉兩地便達致統一征繳和統一待遇,加上統一管理便能建立一個完整的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13. 現時公務員享有九成工資替代率作為退休金,怎樣與新建議制度銜接?

答:由於公務員也是中國公民,應與其它公民享有相同待遇,表示其親民,讓全國公民平等分享經濟成果。故可以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立法以後,實施凍結現有工資替代率水準,讓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基礎養老金,以職工實質工資增長率來向上調整,慢慢追上現時公務員享有的退休金水準。由於一些公務員薪金在二仟元甚至有四至五仟元水準,故此估計需費時三十至九十年不等才可達到統一養老金待遇的地步。另一說法是公務員的養老金不應這麼高,但也應稍為高於一般公民的養老金水準。因此,可以設定公務員同享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70%上限,但必須自統一養老金制度立法後才實施,每月共同繳費工資比率的8%才算合理。相信公務員反對聲音不會太大,因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會是凍結公務員現時的發退休金,使他們不會在任何損失的。

14. 1997年之前便已經退休的職工怎麼辦?

答: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金制度。在此之前已退休的老職工,則仍沿用舊有制度來計算其養老金,即依照在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第15條養老待遇的規定:男年滿60歲,女年滿50歲,近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給付退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50%至70%,給付至死亡時止。因此,在新制度下也是可達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上限,這些老人可換成領取當地區的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至70%養老金,這樣安排簡單易明易行。無須再用什麼新人新辦法和老人老辦法的分割而複雜的處理方法。                                                                                      

15. 提供最低養老金會否影響養老保險資金的可持續性? 

答:除了上述繳費每滿1年發給1%的做有助養老保險資金的大幅積累上升,更重要的應是看到農民中估計約兩成有能力繳費的,因為“表1”顯示占農民兩成人口的高收入戶其消費開支在每月500元,2007年是每月500元高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1200元四成即480元,因而必須繳交養老保險費8%或14%。同時,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有些是高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成,也須繳費。故此立法後,便可規限城鎮個體戶及靈活就業人員,若收入高於城鄉職工月平均的四成,也須繳費,增加了資金收入的來源。立法後,不再設立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納入社會統籌,使資金增加了三成,再者,由於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是低於現時的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資金所支付的養老金水準會稍為調低的,即是說會為資金節省開支。因此,在資金多方面增收而開支水準則有大量節省,增設最低養老金的開支不會有太大困難。何況,只給於65歲以上的七千萬城鄉低收入居民和農民,每年開支約為二千億元。即使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擔,也只不過是2008年的養老基金總收入約8200億元合計的19.8%,未及政府應負責的25%最低水準。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所承擔部份會更少,約占財政的1%左右,按照國際慣例,養老金是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共同負責承擔的。換言之,政府要負責三分一的基金。而現時的最低養老金開支不到20%,明顯地不用擔心會超出三分之一的預算,立法制訂為中央政府和地方負責分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開支的四分之一,也大可以放心。

16、聯合國的精算研究與中國養老保險有何相關?

答:聯合國在2007年曾經為全球發展中國家進行精算評估全民統一基礎養老金的可行性。它是以2005年開始為全球發展中國家提供每日1美元的相等購買力的基礎養老金給予當地所有60歲以上的老人。這個測算包括中國在內,類似給予全中國60歲以上的人群每月二百多元人民幣的最低養老金。結果發現開支占2005年中國全國的生產總值的0.63%,即不到1%的極低水準,完全是中國經濟能力範圍所能應付。若假設由2005年至2050年繼續每日1美元的實質養老金水準,及假設這45年內以每年5%的經濟增長率速度發展至2050年,當年的最低養老金開支為當年的全國生產總值的0.21%,相比2008年的還要少兩倍。可見上列構思是可行和可持續的,更何況所建議的最低養老是給予滿65周歲的全國老人。因此,中央人民政府很難堅持只給予現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而不是以200多元來解決貧困的農民養老金問題。而這樣的統一養老金制度,既可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同時又可達致全民共用統一養老金的做法,使職工與農民享有相同金額養老金待遇。

17、能否一步到位,達致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等?

答:可以。通過人大常委立法《社會保險法》後,有了統一制度,不同省份,直轄市和自治區都必須依法統一制度,統一征繳,統一待遇,統一管理,中央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稅務部門來徵收社會保險費,交財政部審核預算,而勞動部門或稱人力資源部則負現支付待遇,可以透過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行政人員,統一列出受保名單和受益人員名單,計算出開支多少,向財政部申發款項,然後直接支付養老金到各省市、區、縣的銀行分行的受益人戶口,便完成按時支付足額養老金。這樣可以節省大量社保人員的工作量,而又準確快捷,不用再逐會經過省市區縣級的多層管理人員來作出支付行為。

18、能否確保統一養老保險制度跨省地轉移?

答:是完全可以。由於設有全國統籌共濟的統一最低養老金制度,便可在一兩年內實行跨省轉移,首先使年青農民對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產生信心,從而信任政府,這更會在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產生良好影響,不會再有退保潮,甚至可以立法不允許退保。這樣農民工就算曾到過三個省工作十二年,也很容易在退休地申領統一養老金待遇,計算出當地城鄉職工月平均工資乘32%的比率,便是他退休後的每月統一養老金待遇,簡單易明易計算,不會因為轉移養老保險征繳和支付地方做成難以精確計算。事實上,現時已有地方政府例如廣東省,是把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金保險費的月份,累積計算的。因此,建議的統一養老金制度是有利於轉移,也有利參保人監督和監管養老待遇利益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