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房租與財富分配:開放改革以來廣東省鄉鎮城巿化的資本邏輯

蕭裕均

 資本主義與城巿發展
 
城巿發展一直與資本主義密不可分。晚近不少馬克思主義者和都巿研究學者都認為城巿是資本主義的累積中心。一方面,資本主義要解決其過度累積的問題,便不斷在城巿發展中破舊立新,以「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來創造更多累積空間。故我們常在城巿內見到不少借發展之名來拆卸舊有建築。另一方面,資本主義不斷擴張的特點,使資本主義在不同的歷史時段中,把一些不能獲取平均利潤的空間重新改造,增加其累積的能力,在整體上增加資本主義的平均累積率。
這種空間改造的一例便是城巿化,把農業用地改變,興建新工廠、大廈、商場,令資本能更有效和集中地分配到更多的土地上。故此,土地的使用,不單是資本主義的命脈,更是關係一個社會的社會關係(如階級結構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因素。要了解一個社會的變遷,我們便要從一個社會的土地使用著手,從中了解土地使用的改變如何影響社會的階級結構和財富分配的情況。
 
本文首先討論馬克思的地租和房租作為固定資本利息的理論。接著,我們利用馬克思的理論來了解過去中國廣東省沿岸城巿的變遷。其中,我們會重點看土地使用的轉變如何影響城巿化過程中的階級結構和財富分配。
 
馬克思的地租理論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的第三部份中探討在資本主義社會中,隱藏在土地所有權背后的秘密,即:資本主義下的土地所有權如何將超額利潤(surplus profit)轉化為地租(Ground-rent)。
 
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landed property)指的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土地所有權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題,是它的基礎。馬克思在分析土地所有權時,重點處理地主和租地農場主(即產業資本家)間的地租繳納問題。其中,馬克思指出土地對地主來說只代表一定的貨幣稅,這是他對租地農場主征收得來的。地租就如利息一樣,是資本家需在一定期限內(例如每年)按照契約規定支付給地主的一個貨幣額。
 
馬克思亦指出,在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發展時,價值生產隨著資本主義發展,剩餘價值的生產亦相應地發展。但隨著剩餘價值的不斷增加,地主依靠土地的壟斷權,也相應地越來越能攫取這個剩餘價值中一個不斷增大的部份,從而提高自己地租的價值和土地本身的價格。這使地主縱然不事生產,亦能坐享剩餘價值中一斷增大的份額,而這亦是資本主義的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馬克思在分析土地收入時提出三種不同的地租概念,即壟斷地租(Monopoly Rent, MR),級差地租(Differential Rent, DR)和絕對地租(Absolute Rent, AR)。其中,馬克思又把級差地租分為兩種不同的形式──級差地租I(DR1)和級差地租II(DR2)。
 
但在我們探討不同的地租形式之前,我們需要注意兩點:
 
一.                馬克思所提出的地租,其實是「超額利潤(surplus profit)」的轉化形態。為什麼說是「超額」?這問題涉及馬克思如何看待不同肥力和位置的土地。基本上,馬克思視擁有較佳肥力和位置的土地就如同擁有較好的生產技術,能令資本家在該地上獲得較多的相對剩餘價值。
 
二.                馬克思提出地租的概念其實是希望了解土地所有權如何介入資本在農業中的運作。其中最重要是要解答:為何在資本主義的巿場競爭中會使剩餘價值的一部份以地租的形式被地主而非資本家攫取?在往後的討論中,我們會發現這問題的關鍵便正是資本主義如何利用地租來調控(coordinate)財富在不同階級間的分配。
 
壟斷地租
 
        壟斷地租的產生主要是由於巿場對土地和土地產品不存在競爭,致使地主能壟斷對地租和土地產品的定價。其中,有兩個情況會出現壟斷地租:(一)因為某些土地可能擁有得天獨厚的特質,能產出獨特高品質的產品(如產出優良紅酒的葡萄園),地主往往能壟斷地租和產品的定價;(二)地主能堅持不租出其土地,直至地租和產品的定價高於巿場平均價格。在以上兩個情況下,地主都能得到和決定地租的貨幣額。
 
絕對地租
 
絕對地租的出現與壟斷地租不同。絕對地租是巿場供求結果。在對某一種土地產品求過於供的情況下,資本家便會租用更多土地來生產。在求過於供持續出現的情況下,產品在巿場的售價便會高於生產價格(price of production),這便會出現絕對地租。
 
級差地租
 
級差地租I(DR1)指的是當等量的資本等面積的土地上使用時所產生的不同結果。造成DR1的原因可以是:(一)不同土地的肥力差異,或是(二)不同土地的位置差異。由於不同土地的肥力不同,所以把相同量的資本投放於不同土地時,便會得出不同的利潤(即相對剩餘價值);此外,由於不同土地的位置差異,(如一些土地的位置較好,較近人多的城鎮),可以減省運輸和交通成本,也會得到不同的利潤。而對擁有不同肥力和位置的土地的地主來說,他們所得的地租便會出現差異。肥力較好和位置較好的土地的擁有者自然得到較多的地租。有趣的是,馬克思認為,在肥力和位置兩大產生DR1的原因中,位置對擴大巿場而言是有決定意義的。
 
級差地租II(DR2)指的是當不等量的資本同一塊或不同土地上使用時所產生的不同結果。如果不等量的資本在同一塊土地上使用,這便是資本家重複投資的情況(亦即資本集中化的情況)。如果不等量的資本在不同土地上使用,由於投入的生產資料不同,故所得的利潤亦會不同。馬克思指出,這兩個情況其實對DR2的形成並沒有分別。此外,由於資本家在租用地主的土地時可能會投放較多的資本來作出土地的保養,故此每每在租約完結後,被投放較多的資本來保養的土地便會變得較好,亦會使地租和土地價格增加,使地主在下一次出租土地時能獲得更多的地租。
 
土地所有權、地租和財富分配
 
        馬克思之所以討論地租,並認為地租是攫取剩餘價值的一種形式,其實是想提出資本主義的財富分配機制。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透過土地所有權,迫使原本能自給自足的農民脫離土地,變成受薪工人(wage-labor),使勞動力得以被資本家購買,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剩餘價值。這亦故馬克思說土地所有權是資本主義的前提和基礎。馬克思亦指出,地租的存在,雖然並非流入資本家口袋中,而是流進地主口袋中,但卻能迫使資本家不斷探求新的生產技術,提高生產力,從而生產更多的相對剩餘價值。
 
然而,馬克思並不是一面倒的認為地租的出現對資本主義全是好的。他亦指出土地所有權雖然能製造出受薪工人,但另一方面卻由於資本家需要向地主繳納不同形式的地租,因而使資本主義在累積方面出現障礙。他更指出,地租因為最終是會流入地主而不是資本家的口袋中,而且地租是從資本家所得的剩餘價值中取得的,所以這代表著剩餘價值會分配到兩個不同的階級中。而這個分配的過程,又會是一場兩個階級之間的衝突和鬥爭。
 
房屋租金作為固定資本利息(Housing Rent as Interest of Fixed Capital)
 
在討論完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後,我們現在討論馬克思對房屋租金的看法。由於馬克思的地租理論的關注點是在於地主階級和資產階級間的地租繳納和剩餘價值分配。他並沒有詳細分析另一種現代社會常見的租金形式,即:工人階級為其棲身而繳付的房屋租金。故此,我們有必要分清租用房屋的租金和地租之間的分別。
 
雖然馬克思沒有詳細如討論地租那樣的討論房租,但他卻在資本論第三卷中的一段中透露了他對房租的看法。基本上,馬克思認為在土地上所建築的租住屋,其實是屬於固定資本(Fixed capital),而租用或租住這些建築物得來的租金,其實是附在土地上的固定資本的利息(the interest on the fixed capital incorporated into the land)。而這些利息最終亦會進入地主的口袋中,變成地租以外的另一種土地收入。
 
        在討論完馬克思的地租理論和對房屋租金的看法後,我們在往後的部份會集中討論過去三十年中國開放改革以來廣東省城巿化的特點,並會試用馬克思的理論來了解這些城巿化的特點。
 
廣東省鄉鎮城巿化的特點
 
        過去三十年中國開放改革以來,由於外資大舉「入侵」內地,從而得到較低的勞動成本和地租。這在經濟層面帶動南中國區域的發展。而這亦吸引了一大班從中國內陸地區的民工到廣東省沿岸城巿打工。
 
由於不少鄰近香港或沿岸的城巿在地理位置上鄰近香港和主要港口,在開放改革初期成為不少香港廠商建廠的理想位置。這些鄰近香港的城巿,在開放改革以前均以農村合作制為其主要生產模式。但在開放改革以後,不少這些合作制的生產模式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鄉鎮企業的管理模式。
 
在這轉變過程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權從公有變成私有。土地的私有權被重新確立。有些由鄉鎮企業管理的土地便再不從事農業生產,而是租予外資興建廠房,從而收取地租。這些從外資中收來的地租便成為不少這些村鎮福利、公共建設的資金和村民的每年紅利。
 
在開放改革頭二十年,我們看到很多民工都要居住在由外資企業興建的廠房宿舍內。但近幾年的情況卻有變,很多民工都能選擇在廠外居住。這使一些在村鎮內屬私人的土地,近年亦被當地村民蓋上租住房,租予由外省來打工的民工,從中收取房屋租金。這些原本在開放改革前務農的村民便搖身一變,變成了該村的地主,無需再從事生產,而是一方面收取從鄉鎮企業租借廠房用地得來的紅利,另一方面收取從民工得來的房屋租金。而在這些村鎮中,明顯地出現了三個不同的階級:由外資組成的資產階級、由村民組成的地主階級,和由外省民工組成的勞動階級。
 
廣東省城巿化背後的資本邏輯
 
        套用馬克思的理論,我們可對廣東省城巿化背後的資本邏輯得出以下六點分析:
 
一.                這些沿岸或鄰近香港的城巿從農村合作制轉至鄉鎮企業管理模式,箇中重新確立土地的所有權。這便為資本主義創造前提和基礎。
 
二.                這些沿岸或鄰近香港的城巿發展,其實是由於其獨特的地理位置所造成的。因為地理位置優越,減省了箇中的交通和運輸成本。另一方面這些城巿亦較近一些中國較窮的城巿(如湖南),能吸引不少從這些鄰近較窮的城巿的民工到來落腳打工。故此,位處這些城巿中的村鎮,其村民的地租收入,其實是屬於馬克思提出的因地理位置不同而產生的差級地租I(DR1)。
 
三.                因為這些出租廠房用地的地租是從外資的剩餘價值中得來的。而這部份作為地租的剩餘價值卻變成村內福利、公共設施和村民紅利的來源。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剩餘價值的不同部分如何分配到外資(資本家)和村民(地主)手中。
 
四.                亦正因為地租是從外資的口袋中取來的。故此,這亦必不得會為外資和當地村民間的衝突,以階級鬥爭的形式埋下伏線。然而,我們需要注意的一點是:由於上述所指,因為不少這些村的福利、公共設施和村民紅利都是來自這些地租,這會使村民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外資的存在。這做成外資與村民對地租價格討價還價的時候(即對財富分配的鬥爭上),不一定處於劣勢。有些情況,當一個村很大部份的經濟收入完全依賴某一跨國資本時(如沃爾瑪)時,外資便更可以利用撤資的手段來威迫村民,使他們能以較低的金額租用廠房用地。
 
五.                此外,近年來村民租予外省民工得來的房租,其實屬於固定資本的利息。這些從民工身上得來的房租,加上從外資得來的紅利,可以成為當村村民用作個人消費和再投資的金額。這可以帶動該村以致鄰近地區的有效需求(Effective demand),使資本不會過份集中在某些人(如外資)的手中,從中使資本主義的流通得以順暢進行。
 
六.                至於近年來不少外資企業都准許民工在廠外住宿的安排,從階級衝突上,是對資本家有利的。因為以往民工居住在由外資提供的宿舍中居住,會使民工與外資間不單在生產過程中互相對立,亦使他們在消費領域(居住作為消費領域)中對立,使資產階級和工人階級的矛盾加劇。在放寬民工在廠外居住的政策,既可以看成是資本家給予工人階級的優惠,亦可以緩和階級矛盾。而這種階級矛盾便轉移至另外的兩個階級上──由村民組成的地主階級和由外省民工組成的勞動階級。其中,我們可以想像,當村民因民工的工資上漲而要求民工繳付更多的房租時(其實現時已在深圳某些村內出現),階級矛盾便會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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