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傷共和國勉力奮鬥 —— 韓國工傷運動剪影

"2005年,10名泰國女性勞工因二甲苯中毒身亡,事件發生在京畿道華城市,由於當時安全設備不足,事故無法避免。"

"2007年,儘管不算是為工業災害,麗水外國人保護所發生火災,導致包括9名中國勞工在內的10人喪生。"

"2008年,在利川的Korea 2000冷藏倉庫火災中,40人喪生,其中13人是中國移工。"

"2020年,京畿道的一家物流中心發生火災,38名遇難者中包括3名海外同胞簽證持有者。"

"2022年,安城的一個物流倉庫發生坍塌事故,5名移工喪生,其中3人是中國籍朝鮮族同胞。"

20241213日,在韓國首爾舉辦的 " Aricell 事件探討移工安全權研討會上,韓國民主勞總屬下的移工工會 (MTU) 幹事鄭永燮先生舉出了過往20年牽涉移工的重大災害事件。遺憾的是,即使只算移工的案例,這些事件也只是冰山一角:在無數個沒有廣受報導的案件中,斷肢致殘、患長期病、死亡的案例不勝枚舉。韓國統計廳資料指出,2022年全國因工作事故或疾病而死亡的人數達到2200人以上,是經合組織38個發達國家之首。而官方數字以外,往往還有大量無法納入統計範圍的案例。在韓語媒體,"工傷共和國" (산재공화국이란的稱號被廣泛使用,用來現有的批判工業安全制度。

相應地,工傷運動也在艱難的抗爭中成長起來。工傷運動一直都是韓國勞工運動中極具能量的一塊,無論是三星電子白血病患者十多年的長期抗爭,還是近年在年輕人間號召力甚廣的金容均事件抗爭,都展示了無比強靭的毅力。關注工傷和職業病的民間團體,諸如半導體勞動者健康與人權守護聯盟、金容均基金會、韓國勞動安全保健研究所等,都積累了長期的組織和倡議經驗。2020  2021 年,這場長期鬥爭迎來了兩個里程碑:《產業安全保健法》的大幅度修法,以及《重大災害處罰法》的立法。

《重大災害處罰法》中不僅訂明了企業罰金,更訂明了經營責任人的有期徒刑。如此嚴厲的罰則,自然引起工商界強烈反對。由此出現的一系列角力,正好反映了韓國工傷運動的新形勢:不僅要守住這些鬥爭成果,更要爭取將這些法律覆蓋的範圍逐步擴大。

工傷運動從來都是結合了多方專業知識的社會運動,由醫學上的分析,到各類訴訟和工傷認定所需的法律知識,再到改革和監察工作場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每個環節缺一不可。不同行業、性別、國族身份的勞動者,又會因不同原因而暴露在各種危險當中。在採訪 Aricell 事故維權活動的過程中,我們接觸了9個公民社會組織,包括專門從事工傷議題倡議的團體、工會、移民權利團體,以及專門為移工提供服務的公益律師。在追朔 Aricell 事故的各種制度因素時,我們同時嘗試拼湊出一個 "後《重大災害處罰法》工傷運動現況的概觀。

《重大災害處罰法》:誰人負責?怎樣追責?

201812月,在泰安郡火力發電廠上班的外包工人金容均在檢查運煤輸送帶時被機器夾住頭而死亡。對於多數年輕人無法獲得正式聘用的韓國社會,事件引起大量青年勞動者的關注,形成曠日持久的鬥爭。鬥爭的其中一個重要成果,是《產業安全保健法》修訂草案送審8天後旋即通過。另一個成果則是 201910 成立的金容均基金會,它成為了後來倡議《重大災害處罰法》立法的重大力量。2020年底至2021年初,經過一輪絕食抗爭,《重大災害處罰法》在民間團體督促下得到通過。

隨之而來的是工商界對於《重大災害處罰法》的口誅筆伐,以及嘗試減輕資方責任的行徑。"面對《重大災害處罰法》,公司總是歪解,認為法律通過會打擊自己的經營,尤其是中小企業。"金容均基金會秘書長權美精(권미정)說。"企業主也會採取各種做法迴避處罰,在 Aricell 事件中就很明確。Aricell 的董事長朴淳瓘在法庭上不斷聲稱自己只是『形式上的董事』,這種說辭在任何地方都站不住腳。這種毫無道理的說法之所以會出現,正是為了逃避《重大災害處罰法》的責任。這也是企業主們為了迴避《重大災害處罰法》的處罰,所採取的最典型的做法之一。"

Aricell 事件正正反映了《重大災害處罰法》兩大痛點之一:追責對象的界定。Aricell 董事長透過"形式上董事"一說嘗試擺脫責任,只是企業主常用技倆之一。更常見的是透過設立"安全保健負責人"讓企業的實際董事撇開責任。"像三星這樣的大企業,會設立『安全保健總裁』,將法定的責任轉移到特定的職位上,藉此逃避高層管理者的責任追究。"韓國職業安全健康研究所的孫辰雨說。

某程度上,設立一個專門負責安全事務的職位,確實符合立法原意。孫辰雨指出:"該法的核心理念不是處罰個人,而是企業必須投資並履行其義務,如果企業確實努力改善並進行了適當的安全保護,即使發生了死亡事故,也會因應情形給予一定寬容。"但在實行上,"安全保健總裁"的身份總是十分模糊。以建築公司為例,這種職位只是負責監督員工的疏忽情況,例如是否正確佩戴安全帽。而在生產安排、安全配套上,這些安全保健總裁不一定有權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責任的追責物件是否應該轉移回到擁有實權的負責人身上?在20235月的《重大災害處罰法》第一案,即京畿道揚州採石場崩塌事故當中,檢察院直接起訴了涉案的三浦集團(삼표그룹)會長,可理解為對此主張的肯定。無奈的是,因被告否認指控,直到2024年中,此案仍在審理當中,尚未有裁決結果。

《重大災害處罰法》的第二個痛點在於它的適用範圍。制定之初,為了顧及中小型企業不能及時調整業務,政府實施了員工人數50人以下企業的寬限期,為期兩年。寬限期最後於20241月結束,也是因為這個及時的結束, Aricell 公司才會被列入《重大災害處罰法》的起訴範圍內。然而整套法律對於員工人數5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完全不設規管,而這種小型企業正是安全隱患最嚴重的企業。在大邱市組織移工的城西工會代表 Chaminda 就曾說過:"最小規模的企業通常員工人數少於5人。這些企業是重大災害最容易發生的地方,比如致命事故或需要重症治療的嚴重傷害。"

除此以外,此法的下位法《重大災害處罰法施行令》也為其適用範圍設定了各種制肘。對於職業病案件,目前《重大災害處罰法》只適用於急性疾病,並必須是與工作間有明確因果關係的疾病。由此,在工作場所裡經年累月積下的長期病,像塵肺病、白血病等,是否能套用此法的罰則,仍存在許多問號。另外,對於公共設施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災害,"公共設施"的定義亦有不少商榷餘地。例如,由於"公共汽車"並未明確納入"公共交通工具"的範疇,而不完全適用《重大災害處罰法》。對於金容均基金會來說,持續監察這套新法律的執行,並且提出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將會是未來一段時間的抗爭重心。"在《重大事故處罰法》的適用範圍問題上,我們的核心訴求是 '不要排除任何人,必須對所有人適用這部法律'"金容均基金會秘書長權美精這樣說。

強調員工參與的風險評估制度,如何付諸實行

2020  2021 的修法和立法後,一個常遭輕視的環節便顯得無所遁形:風險評估。自從 2013 年《產業安全保健法》首次加入工作場所風險評估的條文,它的實施總是乏善足陳。即使條文規定企業需要讓員工每年參與安全風險評估,在不少情況下,員工都只有聽說而沒有真實經歷過風險評估。2022年《重大災害處罰法》可說是一大整肅:它規定了"企業主及管理者有確保安全衛生的義務",並附加了"採取措施建立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責任 。與此同時,韓國雇傭勞動部在 2022 年底也公佈了《減少重大事故路線圖》(중대재해 감축 로드맵 。當中四大策略的首項就是‌‌"建立以風險評估為中心的自律防範體系",包括在5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強制實施風險評估制度。

比較嚴厲的法規確實帶來了正面影響,雇傭勞動部的統計數字表明,由 2020 年到 2023 年期間,所有行業的意外死亡率由每萬人0.46人平穩降至每萬人0.39人。而按照民主勞總的研究資料,《重大災害處罰法》後,原本不實行風險評估的企業當中,大部分也已開始實行。

由韓國勞動部和韓國産業安全保健公團聯合出版的2023年《新版風險評估指南》(새로운 위험성평가 안내서),列明了企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應遵守的流程,由事前準備,到辨識危害、評估風險程度,到降低風險對策、評估結果公告和紀錄,各步驟都有規矩可循。(翻譯:中國勞動趨勢)

由此,工會和勞工團體的著眼點便落在了"工人參與"的部分,也就是如何確保基層員工的聲音能真正影響工作場所。孫辰雨認為:"風險評估的核心在於,勞動者能夠評估自己在工作現場中面臨的風險,能夠自己說出來,並對此擁有一定的控制權。"實行上,風險評估制度面對各種問題,例如基層員工對改變企業環境沒有信心,以及因為不願意耽誤工作流程而拒絕增添安全設備。

Aricell 事件揭示了風險評估的另一大缺陷:在非正式用工佔大多數的工作場所,這個制度可謂失效。一方面,在目前條例,企業沒有義務讓非正式員工參加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對於短期聘用的員工來說,即使能參與,他們也不一定具備能力評判工作場所的安全。

Aricell 嚴重火災事件發生的前幾天,就已發生了一次鋰電池短路引發的小型火災,然而管理層竟然沒有立即修正鋰電池堆疊的做法,翌日立刻回復生產。這種電池堆疊的安排,對於有經驗的員工來說是明顯安全隱患,但對於入職不足一個月的短期工來說,雖然隱約感受到它的危險,也不完全理解其嚴重性。權美精指出:"參與風險評估的,只有 Aricell 的正式員工或者短期合同工,而且還必須是在進行風險評估期間內直接受僱的員工,其他類型的勞動者則被徹底排除在外。假如不考慮非正規的僱用形式,卻試著設計出一套『完善風險評估』的制度,最終只會讓風險評估的參與範圍越來越狹窄,實際意義也會隨之減弱。"

要將這些規模小、非正式員工居多的企業有效納入風險評估制度的範圍內,就需要擺脫過往以單一企業為單位的風險評估模式。韓國職業安全健康研究所提出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地區共同管理"系統。"以產業園區為單位,這可能包括設立區域性的安全管理員,讓該區域的多個企業共用安全管理資源,或者讓同一區域內的勞動者共同參與到風險評估過程中。"孫辰雨說。

移工申請工傷認定仍難如登天

在防止重大災害和改善產業安全,近年的抗爭成果頗豐。然而,關於工傷事故發生後的申報、咎責和索償,制度缺陷仍然明顯。對於很多移工來說,由工傷發生的一刻開始,要走上認定、治療和領取保險的正式程式就非常渺茫。這一方面是因為移工對有關程式的認識有限,同鄉間口耳相傳時有錯誤,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企業主極力阻止員工申報工傷事故。韓國移工工會 MTUMigrants' Trade Union)主席Udaya Rai 表示:"職災紀錄頻繁的公司,僱傭勞動部會派人監察,找到不合法的情況會罰款和強制要求停工。所以企業通常隱瞞工傷事件,要求員工不要上報。"一些工廠主會以私下支付醫療費的方式跟受害者私了,以換取員工不申報工傷事故。

EPS 移工不能轉換工作的限制,加劇了這個問題。由於 EPS 移工的 E-9 簽證規定僱傭合約終止後,除非順利轉換工作,否則要在一定期限內回到本國。而 EPS 移工轉換工作是需要首先獲得原僱主同意。由此,僱主能夠以"解僱迫使移工回國"要脅移工。移工對於被解僱的恐懼使得他們不敢拒絕危險作業,事故發生後也不敢向有關部門申報。Udaya 近期接觸到的一個求助案件,就是一個來自尼泊爾的移工在作業期間斷了三根指頭,但老闆並沒有申報工傷事故,而是立即解僱,使該名受害者陷入徬徨無助之中。最後在工會介入協助之下,才能夠轉移到另一家企業工作,以延續 EPS 工人的合法身份。

一旦工傷得到申報,又是否代表自此一帆風順,能獲得治療和各種賠償?民主社會律師團(민주사회를 위한 변호사모임 移工服務部成員、為 Aricell 事件家屬提供服務的崔晸圭(최정규)律師對此不表樂觀。他舉出了一個孟加拉移工的案例:這名在農機廠工作的移工因為在吸入有害粉塵而患上了永久性疾病。但由於企業在該名員工患病後立即更換了作業設施,沒有保留作業現場證據,工傷申請未獲得雇傭勞動部批准。移工需要透過行政訴訟要求雇傭勞動部重新批核。在這個過程中,法務部並未為該名工人提供合法的居留資格,只給予了出國期限的延期。結果是,居留狀態成為"限期內的倒計時",受害者在訴訟期間的生活和權益都被極大限制。從這個案例,能夠看出所有移工工傷案件共通的兩個問題:

一,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在受害者身上,而受害者往往難以返回工作場所蒐證,企業方也有能力摧毀證據,提高蒐證難度。"對於移工來說,遇到這些問題時,能夠馬上與律師、法律專家聯繫並不容易。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是透過宗教團體或公民社會組織來啟動行動的,但在這些程式進行的過程中,證據可能已經被毀滅或流失了。"

第二,在工傷認定或訴訟程式期間,一旦面臨簽證或 EPS 合約到期,受害者需要面對居留不穩定的問題。崔晸圭認為,僅僅延長居留資格的做法是損害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延長出境期限並不是解決辦法,因為它讓工人進入一種不穩定的臨時狀態。在訴訟過程中,應賦予工人合法的居留資格,以保障工人能夠充分行使其法律救濟的權利,而不會因為擔心即將被驅逐出境而陷入不安和焦慮。"

要改變這種情況,崔晸圭認為制度上變革仍是必要的:"首先,必須確保客觀且明確的安全檢驗機制,只有通過安全檢驗的作業場所和宿舍才能獲得僱用許可。此外,關於舉證責任,應該不僅僅是由工人承擔基本的舉證責任,而是要對其進行緩和或轉換,這樣才算是公平的。因此,我們主張必須朝著這個方向努力,進行制度性的改變。"

女性工傷:系統性的忽視

如果說,工傷的賠償和診療是所有人的權利,不分身份、種族、性別,那麽僱傭勞動部的數位就顯示了一個奇異的現象:韓國經濟活動人口當中,男性佔約1630萬人、女性約1240萬人,但在產業災害(意外傷害加職業病)的認定數字當中,女性獲批的數字長期只有男性的四分之一。

這組數字,似乎暗示了"男性從事的工作比女性更危險"的結論,然而仔細看來,更毋寧說是女性被排除在工傷機制以外。首先,它忽視了性別和非正式務工的關係。在韓國20多歲的單身人士中,男性從事正式工作的比例比同年齡層女性高 7.7% ,而女性從事臨時工作的比例比男性高 10.3% 。而非正式、短期使用的勞工本來就被排除在工傷保險保障的範圍外。在家務、照護等大量使用非正式工的行業,女性勞工的比例較多。即使在製造業,非正式就業的女性勞工比例也是比較多 —— 以在 Aricell 重大災害事故為例,23名遇難者20人是非正式員工,當中17人為女性。對於多年來關注非正式勞工工職安問題的"勞動健康連帶"노동건강연대)代表全秀庚(전수경)來說,這已不是新鮮事:

"工廠的女性勞工一直以來都是被賦予低技術低薪工作。特別是移工,公司可能連勞動契約都沒有簽訂。都是給她們做不用技術的工作。需要的時候讓她們來,不需要的時候讓她們走。在韓國勞工運動脈絡下,Aricell事故發生之前,大家對於女性移民工在工廠工作的情況,大家都是不知道的。原來她們連勞動契約和最低薪資都拿不到,一直流動,大家在事情爆發前是不清楚這個事情的。"

另一方面,若我們仔細檢視這些被視為工傷的事故類型,則不難發現服務業、照護行業常有的工傷,本來就不在工傷認定範圍當中。例如《產業安全保健法》裡 "對肌肉骨骼系統造成壓力的工作就被定義為 "每天將重達 10 公斤以上的物體舉到膝蓋以下、肩膀以上或伸展雙臂超過 25 次的工作。這種定義是基於建築、礦場等工作場所而定的,卻使得療養院、物流搬運、餐飲行業等工作場所的工業意外難得獲得認定。全秀庚說:"韓國工業化的過程是以建築業、重工業為主,所以主要是男性工傷會比較明顯。大家都會覺得工傷和男性是畫上等號,而女性做的事情比較簡單。所以政府的工傷申請系統,對於組裝、搬運的傷害發生,不將它們列入基準。"

然而在她的觀察當中,女性勞工的工傷並不是少數事件:"就我的接觸是不同的。例如,韓國大量出口化妝品,我聽過很多女工在整天裝配化妝品容器時弄掉指甲的故事,或是在 Coupang 電商公司倉庫弄傷腰部的故事。很多女性因為長期活動肩膀而要動手術,一直都是自己掏錢,因為申請工傷無法成功。"

勞動健康連帶連續三年進行了 "工傷事故恢復支援計畫",針對陷入困難的女性工傷受害者,提供一筆健康恢復支援費。收集到的申請者個案內容,形成了每年一度的工傷研究報告。2022年,50名獲資助的受害者中,只有13人在意外發生時是全職員工,到正式參與支援計畫時已剩人。

無法成功申請工傷,會怎樣影響受害者接受治療的權利?在所有申請支援計畫的受害者當中,只有不足 2% 能夠透過勞工保險支付診治費用,約 50% 受害者需要透過國民健保支付,不足 30% 能夠透過私人保險解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的人數持續在 20% 上下,也就是說每五人就有一人無法獲得治療。

而上面提到的工傷,還是僅限於肉體上遭遇的創傷和痛症。針對女性,還有一個相當普遍,而沒有相應賠償機制的傷害:性騷擾和性暴力引致的精神創傷。

對現狀的批判,又回到了法制改革的倡議。"幾乎沒有一個人獲得勞工賠償,所以我要繼續要求政府徹底改革勞工賠償制度,繼續要求修改法律以保護女工。《勞工賠償保險法》和《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險法》都完全沒有反映女工的情況。"全秀庚說。

結語:工傷運動,無終止的逆水行舟

赴韓採訪的最後一天,採訪人員剛好趕上了另一位移工的追悼會。2024 月,年僅 26 歲的蒙古裔工人姜泰元(音譯,原名為강태원)在工廠裡被測試用的遙控作業車撞斃。姜泰元是《韓民族日報》持續四年的蒙古裔移民追蹤報導的主角,追蹤報導亦以最悲劇的方式中斷。事故發生後,涉事企業老闆在意外責任上一直與受害者家屬有分歧,一直拖拉到11月底才公開發放道歉聲明。而在刑事責任上,案件至今仍在審理中,至截稿前尚未有結論。

這宗事故,以及無數因工業意外而受傷、斷肢、死亡的事故,似乎引證了即使有各種新法的監管,韓國距離摘下 "工業傷害共和國這頂帽子還有一些距離。本身處於弱勢的移工、女性勞動者、非正式員工,各種身份總是相互交錯,形成更容易發生傷亡,更難追究的情境。而工傷運動就是在這種逆水行舟的環境當中頑強鬥爭,每一次爭取到制度變化,就意味著要花更多力氣去維護、監察和擴大這套制度的運行。

用這種蜻蜓點水式的書寫紀錄任何國家的社會運動,都顯得掛一漏萬。對於韓國點點開花的工傷運動,概覽更是難上加難。本文的訪問內容是以進一步了解 Aricell 事故的背景為前提收集的,也是因此少不免遺漏了很多不同面向,諸如半導體勞動者健康與人權守護聯盟(반올림)的電子廠白血病患者抗爭、韓國勞動安全保健研究所的過勞死研究,都只能另文再談。然而儘量提供一個 2024 年韓國工傷運動的剪影,看來仍是必要的。這不僅因為他們的抗爭值得讓世界更多人認識,也是因為多年來的抗爭經驗,其觸及的多種面向,以及在預防、補救、追究每一個環節研究之深入,在一些國家都是難望其項背的。

一次訪問完結後的閒談期間,金容均基金會的權美精理事慨歎現今韓國的社會運動進入了低潮期。對於並非沉浸在韓國工運場景的人而言,這個判斷自然讓人汗顏:即使是在所謂的 "低潮期,投入在工傷運動中的人員、資源、倡議的廣度及深度,以至遊行示威的號召力,以東亞國家而言已是讓人敬佩的程度。而這也正是報導韓國工運的意義所在:不單是觀摩,而是在一個規模更大、幅員更廣,但形勢同樣嚴苛的環境當中,這些運動會發展出怎樣的姿態、遇上怎樣的矛盾?相信這對於華語世界的讀者來說 —— 無論是工運活躍份子,還是有志加入的新生代 —— 都是值得參考的材料。

韓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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