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勞工團體對7月24日愛迪達(Adidas) 回應的回應

“職業病賠償仍未全部解決,雖樂見輕微好轉,但對於「不保證避免職業病發生」表示遺憾。”

 

2013年8月12日

 

主要回應團體包括:

全球化監察(香港)

勞工教育及服務網絡(香港)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台灣)

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

 

 

對鉅東的個案回應:

愛迪達 (Adidas)回應的第一個重點:勞工團體指控「鉅東在中國關廠,且將工廠移到台灣,是為了要迴避工人的補償及賠償」一事有誤且可能會誤導他人。

我們不同意愛迪達的回應,鉅東中國廠的確在關廠,且公開表示把工廠移回台灣,更在迴避工人的補償及賠償,因而造成三個問題:

首先,鉅東的確有爆發大量的職業病問題,這是鉅東、鉅明和愛迪達 (Adidas)集團無法逃避的事實。重點是,所有受影響的工人是否有獲得適當的醫療以及法律上所應得的補償。

第二,關於鉅東關閉在中國的工廠再遷往台灣,我們認為其在台灣的工作環境有可能會與中國的一樣糟糕。我們對於鉅東是否能保證台灣工人能在健康和安全中工作充滿疑慮,因其在中國的惡劣生產行為前車可鑑。我們對於愛迪達是否有足夠能力監督鉅東在台灣的生產狀況也是充滿疑慮。

第三,根據工人出面指正,鉅東一直在迴避支付全額賠償給所有受到影響的工人。愛迪達的回應也承認,鉅東曾與受影響工人私下達成協議,要求工人放棄其他權利,並且支付低於法律規定的賠償金。此外,工人指出,鉅東只付了70%的經濟賠償金給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之間遭遣散的工人。

目前已經有超過40個團體加入連署行動,要求愛迪達從這個慘痛的教訓中學習,並確保其供應商工人的工作環境零危險,並保證支付受害工人的賠償。

 

愛迪達 (Adidas)回應的第二個重點:職業病病例情形

自2012年以來,我們一直要求愛迪達必須公布所有遭遇工作傷害或職業病的工人的最新狀態。數據顯示鉅東的職業病發生比例是非常高的,主要是職業性耳聾和苯中毒問題。同時,這也證明了鉅東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模式有非常大的問題,必須徹底檢討。愛迪達表示從2005年開始就一直有監督鉅東,但是事實說明,愛迪達並沒有盡力監督,以至於鉅東爆發如此大量的職業病病例,同時也說明愛迪達的所謂監督根本不管用。

此外,我們必須提醒愛迪達,鉅東有多個個案的問題仍沒有解決,還須持續監督及密切跟進。到目前為止,雖然鉅東已經更正了部分工人的工作史等資料,仍有3名疑似苯中毒的工人未能得到認可的醫院做診斷,另有一名工人確診為第三階段的塵肺病,須馬上住院。我們絕對不接受鉅東侵害任何一名工人的權益。

 

以下是愛迪達和鉅東未能處理的訴求:
1、 疑似苯中毒的工人(劉女士和其他兩名女工)要求鉅東在診斷期間給他們發放平均工資,而非最低工資。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內,大多數疑似職業病的工人的每月工資都是以平均工資發放的,為何偏偏鉅東不向工人發放平均工資呢? 我們認為這是鉅東對工人造成的二次傷害。另外,於鉅東向工人2013年3月發放的員工權益書中也指明: “如果離職體檢後確診為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依法給予職業病待遇。”在這條文中也指明疑似職職業病的待遇和職業病工人是同等的,鉅東不容否認自己公開的文件。
2、前盟鋒工人黃先生,證實患上輕度手臂振動病,要求鉅東恢復他與鉅東的勞動關係,並要求鉅東在他住院期間給他發放平均工資。 (請參閱附錄1)
3、鄧女士和其他兩名白血細胞偏低的鉅東女工要求鉅東公開他們入職檢查時的體檢報告,並立即安排他們診斷和治療。 (請參閱附錄2)

 

愛迪達 (Adidas)回應的第三個重點:無效的私下協議、告知工人權利、培訓以及工人熱線

我們希望愛迪達一旦發現鉅東以不當手法私下與工人協議來處理賠償問題時,能即時介入,讓鉅東及時改正。我們也很高興看到愛迪達在鉅東決定關廠後期的積極介入,解決了鉅東大部分工人的賠償事宜。

然而,只要一有機會,鉅東就會繼續欺騙工人。例如,鉅東會要求先與工人終止勞動合同才安排工人做離崗體檢。此外,鉅東也沒有為工人提供準確的工作史,使工人的診斷遭到拖延。如果沒有社會輿論的壓力,恐怕它也不會糾正自己的錯誤。

據工人表示,他們在職其間並不曾接受過愛迪達所指的培訓。而且他們認為愛迪達或鉅東在其搬廠前後沒有為他們提供足夠的援助。首先,鉅東在2013年3月之前都不承認搬遷的事實,但在一年前已開始把昂貴的機器不停地運回台灣,並減少生產。受影響的工人一直對搬廠的安排一無所知,管方也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據工人表示,愛迪達工人熱線的有效性令人懷疑。愛迪達熱線收到投訴後總是叫工人要耐心等待,完全沒有向工人講解處理問題的過程。我們也很想知道熱線如何運作,例如: 熱線接到工人的投訴後處理的程序是如何?調查後,熱線會否向工人作出書面交代處理的結果呢?

 

愛迪達 (Adidas)回應的第五個重點:愛迪達集團不可能全面擔保,保證所有供應商底下的工人都不受任何職業疾病或疾病侵擾。

首先,雖然我們從來沒有要求公司要全面擔保所有工人不受任何職業疾病或疾病侵擾,但這也是我們第一次聽到一個跨國企業說,他們「不會」全面保障工人免受職業病疾病!像愛迪達這樣知名的國際企業,光是在其中國的供應商就發現各類職業病病例,至少超過110例, 這難道不是一種恥辱嗎?現在的問題是:究竟愛迪達是否作過真正的努力去避免悲劇的發生?

顯然愛迪達沒有採取良好的措施來保護工人,以防止他們患上無法治癒的職業病。當供應商犯下數不清的侵害工人行為,包括逼迫工人快速執行高重複性的任務,沒有適當保護裝備以及非法使用有毒化學物質(例如,苯)。如果愛迪達真正盡責監督,而非容忍其供應商的惡行,又怎會發生那麼驚人數量的職業病呢!

 

愛迪達 (Adidas) 對於興昂鞋業的回應:

l   "興昂鞋業是很多品牌的上游廠商,相較之下愛迪達跟興昂鞋業購買的數量相當少。但我們仍會持續關注調查這件事。"

l   "關於WRC與我們分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空氣進行測試的結果,本身並不會引發潛在暴露於苯風險的擔憂,或政府安全機構的行動介入。事實上,當地政府安全機構在2012年9月進行監測的空氣品質測試以及後續測試中都沒有發現任何有關苯或其他危險化學品在他們的,這些監察是由職業病防治醫院關於這些案件的通知而觸發的。鑒於上述結果,它可能是個別工人在進入當前的工作場所前已暴露於苯,但它的時間和地點是難以確定的。"

 

愛迪達回應中含糊指生產過程並不會有暴露於含苯空氣致中毒的風險擔憂,或引致政府安全機構的行動介入,但事實上並沒有明確回應其供應商在生產過程中有沒有使用化學溶劑苯 。事實上,當地政府安全機構在2012年9月進行監測的空氣品質測試以及後續測試都的原因都是針對興昂出現苯中毒的個案而行動的。我們三位工人手上具有的2005年、2006年2009年東莞職業病防治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中空氣檢測結果都有苯的成份與含量。2009年10月23日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東莞興昂鞋業有限公司作業場所環境進行檢車指出多個採樣點的結果顯示出苯的含量:大嶺山三廠調膠室苯濃度為0.4mg/m3(STEL),大嶺山二廠半成品車間貼合A4工作點苯濃度為0.2mg/m3(STEL),大嶺山二廠成型車間3A線中理鞋工作點苯濃度為1.9mg/m3(STEL);大嶺山三廠調膠室、大嶺山二廠半成品車間貼合A4、大嶺山二廠成型車間3A線中理鞋採樣苯濃度(TWA)分別為0.2mg/m3、0.1mg/m3、1.6mg/m3, 所以興昂的生產程式中絕不如愛迪達所言沒有苯的使用或沒有引發職業傷害的可能。三個職業病個案的工人分別早於2001年(至2011年發病)、2007年(至2012年發病)、2009年(至2010年發病)就已經進入並一直在興昂旗下工廠工作。愛迪達 (Adidas)只以2012年的報告指自已生產過程安全只是混淆視聽及推卸責任。我們請愛迪達確切執行禁苯的生產行為守則。 公開交代 興昂過去監測的資料結果檢查的年份時間日期, 如何抽樣, 委託機構等資料,以及廠內化學品的使用空氣品質測試的結果和成份清單。

如上所言,三個職業病的個案的工人分別早於2001年(至2011年發病)、2007年(至2012年發病)、2009年(至2010年發病)就已經進入並一直在興昂旗下工廠工作。其中一位工人的職業史更從頭到尾都只在興昂 的工廠工作過。三位工人每日工作11小時,長工時的工作強度使他們更沒有可能在工作場所外下班後還有時間氣力接觸化學品。愛迪達的回應對工人是二次的傷害,意圖開脫並推諉需要承擔的責任。 

作為保障和促進企業生產安全的措施,杜絕有毒化學品的使用,每年進行車間的檢測只是其中一步。我們在興昂 工人宿舍外進行的50多份廠外街頭問卷調查中,超過一半的工人指車間存在難聞的氣味、工人在職期間有進行體檢但從來沒有拿到自己的體檢報告、工廠的安全生產培訓當中只介紹如何使用防護用品,工人對自己接觸的化學品的危害一無所知,更從來沒有被告知化學品的毒性,正確的使用方法、急救方法和潛在的危險;結合興昂和巨東的個案,可以反映愛迪達對代工廠的企業社會責任、安全生產監察形同虛設。愛迪達極需要加強對其供應商的勞動安全監察,監察流於型式,實在可恥。   

 

愛迪達 (Adidas)回應NGOs 第三個訴求: .公平公正處理興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興控股有限公司、東莞興昂鞋業有限公司下3名職業性苯中毒工人在治療、工傷待遇和賠償問題

 

對於其他兩個工人正在接受治療的工人,興昂聲稱已經覆蓋了她/他們所有的醫療開支,但事實並未如愛迪達所指全數支持與支付,她/他們的醫療開支仍在與廠方協商當中,但廠方仍未給出確實的回應。其中一位工人病情日漸嚴重,第一代的格列衛(白血病用藥)已未能治療病況,醫生建議使用第二代的格列衛(白血病用藥)以緩解病情,由於第二代的格列衛不屬於社保可報銷用藥,工廠一直表示要再商討支付用藥的費用,未同意醫生配方第二代的格列衛與工人,這位工人已出現肺部感染的症狀,性命正因廠方對用藥費用的拖延危如懸卵。另一位元工人亦急需進行骨髓移植,需要安排家屬骨髓配型的測試;廠方要求家屬先行自行支付骨髓配型的費用, 之後才可以向廠方報銷;興昂亦致力承擔提供治療及財政援助實屬空話。即時的治療對工人的生命有重要的影響,我們要求興昂以工人性命和治療作為優先的考慮,立即支付醫療費。

 

我們需要強調,包括護理照顧及交通成本的資助屬於法律保護下工廠需要支付的費用,並非額外的支持。護理費更未如所言己為工人足額提供,廠方一直未有回應工人關於護理費的要求。支持工人治療期間的子女教育費用是從興昂 廠內的工人福行基金上支賬, 實際是剝奪和扣減了廠內其他工人的福利補貼,興昂的取巧的做法 並不可取, 應自行出具這一筆的津貼。  

 

對於兩位正在接受治療的工人,我們樂見愛迪達與興昂 在團體的壓力下已協調解除兩位工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拖欠和支付不足的問題。 基於工人治療及生命安全的考慮,愛迪達與興昂需立即支付醫療費, 並就護理照顧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與工人簽署書面的承諮協議書以及監察協議書的執行情況。

愛迪達 (Adidas)回應NGOs 第六個訴求: 要求鉅明保證改善勞動條件與工序,並接受勞工團體的監督,絕對不在台灣的工廠重蹈覆轍。

愛迪達: 請具體解釋在生產實踐中,你認為需要的改革。

 

我們失望地聽到像愛迪達這樣的大公司,告訴我們說100%的防止職業病發生是不可能的。如果它是不可能的,我們想知道愛迪達對未來的職業病改善措施。能否請你列出了鉅東事件發生後,你們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嗎?

 

如果愛迪達沒有任何新的補救措施,如何提高監督的質量和效益呢?在愛迪達的監控名單中,有沒有經常更新常見的職業病?尤其是手臂振動病的國際標準?儘管愛迪達沒有能力改變中國政府的做法,我們認為,在預防職業病方面,愛迪達有能力改善本身的系統運作模式。更重要的是,中國勞動法院系統對工人的偏見,愛迪達不應視而不見。愛迪達不但忽略中國這種偏頗的勞動法院系統問題,還有目的性地贊同這中國的制度是所謂的「正義」,這是假的企業社會責任。

 

高爾夫球作為一種高級的娛樂活動,在歐洲有著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製造經驗和技術。當高爾夫球在歐洲生產的時候,公司肯定已發展出及掌握了大量如何保護工人的知識和技術。愛迪達作為在這個領域的頂級品牌之一,卻要求勞工團體來告訴他們如何進行改革,才能避免職業病的發生? 提出這個無理要求實在可笑。鉅東所爆發的職業病問題是在高爾夫球業生產中前所未見的,但我們相信它不是唯一一家工廠不提供適當保護給工人的供應商。如果這種情況會在鉅東發生,它也可能在任何生產同樣產品的公司發生。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在高爾夫產業的品牌公司以及相關行業立即商討如何成立一個產業基金,並提出產業改革,充分保障其行業工人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品牌公司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研究如何改善並解決工人的職安健問題,並為工人提供最先進的指導及培訓。

 

團體總結及重申訴求:

 

  • 對於愛迪達表示「無法保證所有中國工人都不受工傷所害,但我們已經盡力要求上游廠商做好工作安全維護,我們甚至在中國南方設置研究機構,探討工作傷害以及工作安全管理」表示遺憾,因為愛迪達已承認其下游場工人爆發大量各式職業病,表示愛迪達並無盡力監督其下游工廠作好工作安全維護工人,對此愛迪達應該出面向工人及公眾道歉。並為自己的疏忽,提出補救措施,開放民間監督、工會、NGO組織介入。
  • 立即為鉅東和興昂工人的訴求提出解決方案
  • 改善興昂生產線的工作環境及公開改善的進度
  • 愛迪達應公開對個別工人的賠償方案,向公眾交待
  • 愛迪達應要求其供應商向工人公開完整的體檢報告,不得隱瞞工人
  • 鉅東在大陸已有案底,我們希望愛迪達提出改善方案,且對台灣鉅明做出安全管理(audit) 報告,並對全民公開,以防同樣惡劣的廠商傷害台灣工人,更應該建立民間一同監督的機制。
  • 由愛迪達的回應可知愛迪達並未掌握真正的事實,因此愛迪達也應要求台灣鉅明出面一同回應。
  • 為防止工人再度受到有機溶濟的傷害,愛迪達因要求下游廠商(台灣鉅明)公開其所使用之有機溶濟成分和安全評估報告。

 

附件一:

苯中毒診斷書可能造假,要求愛迪達(Adidas)責成鉅東立即糾正

 

鄧女士及其餘兩名疑似苯中毒工人於8月3日收到職防院下達的這份文件

(見下圖)。

可是這份文件看得出來很不正常的,存在造假的可能性:

  1. 這文件叫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但鄧女士及其餘疑似苯中毒工人根本沒有做過職業病診斷,何來有證明書呢?
  2. 證明書指鄧女士及其餘兩名疑似苯中毒,不能診斷為職業性苯中毒的理據為:

”入職前已有白細胞減低的情況” 。這個理由根本不符合中國國情, 也完全不合理。證明書有幾個疑點: 首先,工人入職時如體檢有問題,一般工廠都不會聘用;第二,工人在钜東一直從事有苯的工作,如入職時钜東已檢查出工人有 “白血細胞減低的情況”,為何钜東會聘用她呢? 退一步說, 就算钜東聘用了她, 也根本不應該讓她從事有同等職業危害的崗位。

  1.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 的規定:在新的單位發生的職業病,由新單位承擔。所以讓鄧女士等工人去診斷絕對是鉅東的責任。
  2. 鉅東一直拒絕公開工人入職時的體檢報告,而且多年來也從未向工人透露其體檢結果。這明顯是有意隱瞞。
  3. 這三名 “不能做診斷” 的工人,體檢報告顯示其白血細胞都非常低,鄧女士兩次體檢結果都只有2.9左右。比法定標準4低很多。為什麼只有這三名工人不能做診斷呢? 鉅東是否因為他們白血細胞都非常低,很大機會確診為職業病,所以設法不讓他們獲得診斷呢? 這是否包括不惜與職防院勾結呢?

6.      愛迪達一直說鉅東按法律規定辦事,並說鉅東的做法得到當地政府的支持,但現在這幾個個案卻說明鉅東有造假之嫌疑, 目的是要逃避對受害工人的法律責任責任,請問你們會如何處理?

7.      2010年愛迪達的安全生產守則已列明禁止其供應商使用苯、甲苯等高毒性、容易被人體吸收的有害物質。這份證明書清楚指出,鉅東工人在2009年至2013年間都有按觸苯等有害物質。鉅東是愛迪達 的第一層供應商,請問愛迪達 如何向公眾交代?

 

愛迪達一直的回覆都說會為職業病者負責,所以,我們要求:

  1. 鉅東立即公開向職防院提交工人入職時的體檢報告
  2. 愛迪達 公開解釋為何這家工廠在2010年後仍繼續使用含有苯的有害物質生產?
  3. 愛迪達 要負起為這些工人診斷及治療的責任,以下是兩個建議:
    • 愛迪達 資助工人到所在地的職防院做診斷治療,並在此其間提供車費,住宿及按平均工資發放工資; 或
    • 愛迪達邀請專家為工人以國際標準診斷,其間為工人提供住宿及按平均工資發放工資,如工人確診為職業病,鉅東及愛迪達須為工人提供治療及賠償。

 

圖片

 

附件二:

鉅東不負責任,用假外判騙工人,愛迪達(Adidas)須守承諾,要鉅東全數負責!

 

工人黃先生,40歲,2005年開始入職鉅東從事磨光工作。2012年8月鉅東安排的體檢報告結果是 「未有發現疑似職業病」,但要求工人定期做手臂冷水覆溫覆查。2012年10月,鉅東向24名工人(黃先生是其中一名) 提出如果私下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轉介到其外判公司盟鋒工作,也提前暗示關廠的安排,意思即是說:「如果你等到關廠可能什麼也拿不到的」。在公司的壓力下,最終黃先生及全部24名工人都簽了離職協議,黃生先拿了3萬多的經濟補償金。

 

在盟鋒做了十多天之後,愛迪達斯告知鉅東說盟鋒是黑廠,不可以生產其產品,盟鋒之後就關閉了。其間一直有傳言說鉅東會重新聘用這班工人,但一直沒有書面證明。其後,按要求盟鋒安排了黃先生做離職體檢,體檢結果是「三個月後覆查」。黃先生遂找鉅東協助。鉅東答應向黃先生發放每月1300元,並要求工人簽下承諾書,三個月內不可從事磨光工作(工人保留副本),及簽下一份同意和盟鋒解除關係 (即自願離職) 的文件(副本不給工人)。

 

但當第二次覆查後,檢查結果是「疑似手臂振動病」。當時鉅東的高經理跟黃先生說,會在職職業病工人給他待遇的。但是診斷結果出來後,黃先生是「輕度手臂振動病」,再問鉅東支付工資,高經理就拒絕了,現在黃先生每天只拿到35元的生活費。

 

2012年11月,勞工NGO 發現盟鋒的生產全部都在鉅東廠內進行,生產的產品及工人都是原本就屬於鉅東,而盟鋒也沒有為入職的工人簽訂勞動合同。鉅東於關廠前有這樣的舉動十分可疑,我們有理由懷疑鉅東是想推卸對工人的責任。

  • 針對身體有問題的工人,這24名工人之中,至少有6名工人於2012年8月進行的體檢結果都是有問題的,被要求作定期复查的,及接到省職業病防治院下達的「職業病診斷通知書」;
  • 盟鋒是外判公司,在內地的註冊費只需5萬元,一旦工人驗到是職業病,更可以走路不賠;
  • 工人懷疑盟鋒老闆可能是流氓或地方勢力,藉此來阻嚇工人,2013年 1月15日盟鋒老闆就叫來十多名地痞流氓把維權工人打傷。
  • 如果是工人自願離職根本不會獲得補償金,但鉅東卻主動提出向工人賠償並且要求工人於協議書上承認自己沒有任何職業病。黃先生就是其中一名簽了這份協議書而最後又被診斷為手臂振動病的。

 

2012年12月18日回覆NGO 投訴盟鋒的惡劣情況時,Adidas 的回覆是:

 “adidas has required DC to hire back those workers who took up employment at Ming Fung to ensure their legal rights are protected. That said, it must be understood that the former DC workers who had voluntarily taken up employment with Ming Fung, had already been cleared of HAVS and had received in full the legal severance due to them from DC, when they ended their original contracts at Dynamic.  When DC take over the employment contracts for the Ming Fung workers they will be paid severance and again when DC have proceeded with the closing of DC they will receive a third severance payment.”

 

「愛迪達斯已要求鉅東重新聘用盟鋒工人,以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這要確認一點,這些前鉅東工人是自願到盟鋒工作之前,已確清他們沒有手臂振動病以及收到盟鋒的遣散費。當鉅東重新聘用盟鋒工人後再決定關廠,工人將獲得第三次遣散費。」

 

2013年1月19日給全球化監察 的回覆:

 “Effective from 26 January 2013 Ming Fung is no longer producing for DC. We understand that DC had approached Ming Fung workers to offer them employment at the factory, but given the low order volumes now being produced, these job offers were rejected by the workers. adidas compliance staff has spoken with at least one of these former Ming Fung workers, who confirmed that given the low volume of work at DC, he has taken a higher paying polishing job in another factory.  We are continuing to check and obtain feedback from other former Ming Fung worker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aware of the opportunity to secure legal rights through a formal contract with DC, if they so wish.”

 

「自2013年1月26日起盟鋒不再為鉅東生產。據我們了解,鉅東曾向盟鋒工人,提出重新聘用,但工人以訂單少, 工作量低為由拒絕了鉅東。愛迪達斯的職員跟最少一名前盟鋒工人談過,工人承認鉅東的工作量低,已接受了另一家工廠的打磨工作。我們將繼續查問其他前盟鋒工人的意見,以確保他們都知道,如果他們願意的話, 這個和鉅東重新簽勞動合同的機會,以確保他們的合法權利。」

 

愛迪達斯的回覆看起來使人覺得鉅東真是個好老闆: “工人獲得三次遣散費!” 老實說,我們不容易証明究竟愛迪達斯是被鉅東誤導,還是其實都知道真相。

 

但是按愛迪達斯的說法,我們至少有以下幾個疑問:

第一,鉅東要求工人簽自願離職協議時,是否真的已確清工人沒有手臂振動病?

第二,如果是,為何工人轉到盟鋒工作後又會証實有職業病呢?

第三,愛迪達斯說已要求鉅東重新聘用盟鋒工人,但工人是否都知悉會獲得鉅東重新聘用的消息?

第四,鉅東是否有重新聘用工人? 又,最後總共有多少工人獲得重聘?

 

但實際情況是,黃先生於鉅東安排體檢時已患病,但鉅東不理會,反而要求工人離職,另外,他在盟鋒工作期間根本就沒有得悉任何可以被鉅東重新聘用的渠道,他一直以為鉅東肯給他三個月的工資,就等於自己是鉅東的員工,可是等到診斷結果下來後,才驚覺自己原來不是鉅東的員工,被排斥在鉅東門外。

 

現在我們請愛迪達斯回答三條問題:

  • 鉅東對待前盟鋒工人的做法是你們同意的嗎?
  • 愛迪達斯一直說會要求鉅東向職業病工人負責,黃先生及其他工人的案例明顯說明鉅東用詭計騙工人離職,省下他們住院其間的工資,讓工人等到沒有希望時,才塞一點錢給他們吊命,那叫負責嗎?
  • 這批前盟鋒工人是否全部於離職時都做了體檢,結果如何?

 

黃先生的要求是:

1. 鉅東立即與其恢復勞動關係;

2. 診斷及住院期間按其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工資的平均工資發放。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