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信息報:馬士基與職業病工人簽訂非法協議

來源:丹麥信息報 2010年3月21日

協助馬士基職業病工人的工會和非政府組織說,馬士基違反法律。該公司拒絕有關指控,並回應說他們竭盡全力照顧工人。

首先,東莞馬士基的員工患上職業病,但馬士基在解僱勞動者的合同中,僅提供少量金錢賠償,甚至要求自願離職。

國際工會和非政府組織認為這樣不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非法的。他們指責東莞馬士基,如此擺脫患病工人是違反了法律,並逃避支付賠償的責任。

丹麥信息報現在可以證明由馬士基向疑似職業病工人提供1.30萬元人民幣(相當於 4個月的工資),要求他們自願離職,不可以額外要求賠償,並承諾不向當局投訴工作環境和職業安全。

監察了中國勞工狀況 10年的「中國勞工觀察」認為這種做法是違反國家勞動法律。

「中國勞工觀察」主任李強說:「這是企圖逃避職業病的法律責任,不能被視為合法」。他解釋說,雇主須支付工人工資,醫藥和治療的費用。

根據非政府組織全球化監察的觀察,目前至少有7名馬士基工人患有聽力損失或白細胞減少症。

全球化監察認為馬士基工人應為自己爭取應得的權利。馬土基這樣是非常不道德。全球化監察在2009年1開始便關注馬士基集裝箱廠的勞工狀況。

幾個工人在工廠患上聽力損害和肺損傷。 馬士基在2009年4月承認工作環境有問題及危險的和管理手法不道德。該公司認為應該糾正許多問題。

差不多一年後,國際勞工運動嚴厲批評馬土基的做法:

“如果馬士基試圖讓他們的工人簽署文件,從而避免支付員工應享有的賠償,這是嚴重違反國家和國際標準。這是一個跨國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國際工會聯合會香港分部。

馬士基拒絕接受批評:

“我們相信該協議是合法的,因為這是經過我們的律師的核實” 人力資源主管說。他說,馬士基支付金錢給員工自行檢查。

“近10人已接受了資助,使他們能夠自己接受身體檢查 ”

他否認該合同阻止工人尋求進一步的工傷賠償。

協議內明確表明,工人承諾不要求任何職業病有關的賠償,並承諾,他們不會舉報公司。

解僱違反法律

被診斷患有職業性哮喘的胡長青,在東莞馬士基的集裝箱工廠工作3年。

“公司要求我簽署一份終止合同的協議,但我拒絕了。有人告訴我,那並沒有什麼特別。"胡長青說。

當他接受治療,他與馬士基勞動關係自動延長,治療期後他應收到賠償。

‘公司不應當在一個工人被診斷出工傷的情況下預示要把他解僱。這顯然是違反了法律,”「中國勞工觀察主任」李強解釋。

丹麥的人力資源主管不同意:”我們嚴格法律。由於金融危機,東莞馬士基縮減人手至今天約 1100名員工’。

拖延繳交醫療費用

其他職業病工人相信,馬士基沒有幫助他們獲得必要的治療,但正常來說,診斷的費用應由公司支付。

33歲的焊工李繼明稱,他在2008年9月第一次被診斷出患有聽力障礙。

李繼明告訴丹麥信息報:「我的治療被延遲了近一年。公司告訴我 10個人當中8個都有那樣的問題。後來的診斷表明,我的傷勢加重。」

他於 2009年7月接到解僱通知,並在9月被判了工傷。

全球化監察表示,這是有系統地阻礙工人的職業病的診斷。

全球化監察說:「馬士基的行動意味著患病工人必須等上一年才可以進行檢查和治療他們的疾病。」

馬士基認為自己幫助了職業病工人很多:

"馬士基向工人提供治療。我們不反對有關的診斷和不隱瞞信息。” 2008年秋季,6名工人與地方當局投訴該廠的工作環境的問題。他們抱怨,馬士基沒有提供所需文件給職防院,從而延誤工人診斷和治療職業病。

工人還沒有收到就他們投訴的答覆。

事實

年表:
2006年10月:馬士基在東莞的集裝箱廠成立

2008年1月:保安毆打工人引發罷工和騷亂

2008年5月: 29名員工因在工廠罷工被解僱。

2008年7月:工會成立。

2009年1月:被指控管理層腐敗、工作條件惡劣的和領導人殘酷。馬士基拒絕所有指控。

2009年4月:馬士基承認了幾個問題,並承諾將改善情況。

2009年11月:Crecea進行了對馬士基的研究。結論是百分之89的工人滿意工作條件,一半有關改善工作環境的承諾,得到了落實。

終止合同協議

下面的文字摘自馬士基的解僱通知。

辭職信

致:東莞馬士基集裝箱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由於個人原因,本人自願向公司提出辭職,同時,我向公司明確表示如下內容:

1. 本人係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辭職應於本辭職信遞交公司之日(即本辭職信尾所載辭職日期)生效,即辭職之日為本人在公司最後一個工作日。

2. 根據廣東省職防院要求我做職業病診斷的通知,公司通知本人於2009年7月22日應該前往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醫院進行職業病診斷,且公司反複向我重申進行職業病診斷是我應當享有的權利,應該依照公司安排參加該職業病診斷。我明白進行職業病診斷是我的權利,公司應履行組織我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義務。但是由於職業病診斷的程序過於繁瑣,耗時太長,為了給自己爭取更為充足的時間尋找理想的工作,本人明確拒絕接受公司的職業病診斷安排。本人將在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自行安排職業病診斷。

3. 公司為了履行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義務,應向本人性支付與本人離職後自行進行職業病診斷相關的住院、診斷、生活及補助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3000元(壹萬叄仟元整)。公司向我支付該筆費用是我拒絶參加公司安排的職業病診斷的替代方案,我理解這是公司積極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行為。本人承諾,不會以任何與職業健康監護事項有關的理由向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賠、舉報及類似行為。

4. 自本人在公司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即2009年7月17日之後起,本人確定,本人與公司不再存有勞動關係,本人認為,本人不存在與公司任何形式的勞動糾紛。

辭職人:李新 簽名:

辭職日期:

編輯後記
李新在2008年9月懷疑患有職業病。在2009年12月,他被定為工傷與苯中毒,並通知了全球化監察。馬士基現在與李新延長勞動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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